110年:物治概論(2)
國內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的早期療育,依照特殊教育法的規定,特殊教育的實施應自幾歲開始?
A一歲
B二歲
C三歲
D六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特殊教育法》**中關於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及特殊教育實施年齡的法律規定。物理治療師在早期療育團隊中扮演重要角色,必須了解相關法規以協助個案及其家庭爭取教育與療育資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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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歲:
- 錯誤。雖然廣義的「早期療育」服務對象涵蓋 0-6歲 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醫療復健與社政資源的介入可從出生後開始。但在《特殊教育法》的規範下,屬於「教育系統」介入的特殊教育實施年齡,並非定在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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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二歲:
- 正確。根據考試當年(2021年)適用的**《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現行法規為2023年修法後的第二十六條)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 這意味著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年滿2歲,即可申請進入幼兒園接受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如集中式特教班、巡迴輔導等),比一般幼兒通常3歲入園的年齡更早,以落實早期介入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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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三歲:
- 錯誤。三歲通常是一般公立幼兒園(小班)的入學年齡。雖然過去或部分資源較缺乏地區可能多從三歲開始收托,但法規明確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的特教受教權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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