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物治概論(2)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一位末期女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下列有關家屬代理決定權的順位,何者是最末順位?
A子女
B曾祖父母
C公婆
D兄弟姊妹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當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家屬代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同意書」或「維生醫療抉擇」的法定代理順位**。這是在臨床倫理與法規中極為重要的知識點,特別是在處理臨終照護(End-of-life care)決策時。
選項分析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最近親屬之範圍及優先順序如下:
- 配偶
- 成年子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且不分親等,孫子女與子女同列第二順位,但在實際執行上若子女與孫子女意見不同,依倫理通常以親等近者為先,但法規順位相同)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姪甥)
- 一親等直系姻親(如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
將題目選項對照上述法定順位:
- (A) 子女:屬於第 2 順位(成年子女)。
- (B) 曾祖父母:屬於第 6 順位。
- (C) 公婆:即丈夫的父母,屬於病人的「一親等直系姻親」,位於第 7 順位。
- (D) 兄弟姊妹:屬於第 4 順位。
比較順位: 子女 (2) > 兄弟姊妹 (4) > 曾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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