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物治概論(2)
高姓復健專科醫師原開設有「高興復健科診所」,旗下李姓、莊姓物理治療師臨床經驗豐富,且長期經營徒手市場超過 10年。高姓醫師與兩位治療師討論後,決議在與復健科診所同棟的地下一樓,設置「高興物理治療所」,主要鎖定骨科徒手個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高興物理治療所始於高姓醫師創立,故應以高姓醫師為申請人
B高興物理治療所原以李姓治療師為負責物理治療師,若未來李姓治療師因出國進修,後續半年將不能執行業 務,則可指定莊姓治療師為其代理人
C「高興」物理治療所由於在同一縣市內,已有「高興」復健科診所設置,因此該名稱依法不得使用
D高興物理治療所消防設施符合檢驗,可將主要樓層設置在地下一樓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物理治療師法》及《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中關於物理治療所的設置申請人資格、負責人代理規定、名稱使用限制以及設施設置標準(特別是樓層限制)的法規知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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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高興物理治療所始於高姓醫師創立,故應以高姓醫師為申請人
- 錯誤。
- 依據《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規定:「物理治療所之設立,應以物理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 高醫師雖為出資者或創辦人,但其身分為「醫師」,並非「物理治療師」。法律規定物理治療所的申請人(即法律上的負責人)必須具有物理治療師資格,且須符合執行業務二年以上之資歷規定。因此,申請人應為李姓或莊姓物理治療師,而非高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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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高興物理治療所原以李姓治療師為負責物理治療師,若未來李姓治療師因出國進修,後續半年將不能執行業務,則可指定莊姓治療師為其代理人
- 正確。
- 依據《物理治療師法》第20-1條規定:「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物理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 題目情境中,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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