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物治概論(2)

物理治療師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會受到何種處分?

A罰鍰
B有期徒刑
C廢止執業執照
D廢止物理治療師證書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物理治療師法》中對於違反職業道德與法規行為的罰則,特別是針對「租借證照」(即俗稱的租牌)這一嚴重違規行為的處分。這涉及醫事人員的資格管理與民眾醫療安全。

選項分析

  • A. 罰鍰:錯誤。
    •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35條,罰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通常是用於較輕微的違規,例如違反第16條(虛偽陳述)或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雖然租借證照極為嚴重,但法律規定的直接處分並非僅止於罰鍰。
  • B. 有期徒刑:錯誤。
    • 單純「租借證照」的行政處分依據第34條是廢止證書。雖然第34條後段提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但有期徒刑是刑法上的處罰,非本法針對租借行為直接規定的行政罰。有期徒刑主要見於第32條(未取得資格擅自執行業務)或第33條(違反醫師醫囑且致人死傷)。
  • C. 廢止執業執照:錯誤。
    • 「執業執照」是執業的許可(向衛生局申請),而「證書」是資格的證明(考試院/衛福部核發)。廢止「執業執照」通常適用於第35條情節重大者(如屢次違規、業務不正當行為情節重大)。租借證照因為涉及根本的資格濫用,處罰比廢止執業執照更重,直接剝奪其資格。
  • D. 廢止物理治療師證書:正確。
    •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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