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物治概論(1)

一位末期病患未於意識昏迷前表達是否拒絕心肺復甦術( Do Not Resuscitate, DNR ),其成年子女已簽署了DNR同意書,然而當病人開始出現呼吸變慢的瀕死現象時,其配偶突然反悔不同意放棄急救,醫療團隊應該如何處理?

A已有成年子女簽署之同意書,因此仍執行 DNR
B只要有親屬表達不同意,就不執行 DNR
C須配偶以書面聲明方式撤回不同意放棄急救之表示,才能執行 DNR
D病患本人未簽署意願書,因此不應該執行 DNR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核心觀念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關於「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親屬代為簽署同意書之順位與衝突處理」**的法律規定。

主要涉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兩個關鍵點:

  1. 親屬代簽順位:當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其順位為:(1) 配偶、(2) 成年子女、孫子女、(3) 父母、(4) 兄弟姐妹...等。
  2. 意見衝突處理: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上述順位決定。若「後順序者」(如子女)已出具同意書,而「先順序者」(如配偶)有不同意思表示(反悔/不同意DNR)時,先順序者有權推翻,但需依法律規定程序進行。

選項分析

  • A. 已有成年子女簽署之同意書,因此仍執行 DNR

    • 錯誤
    •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4項,最近親屬之第一順位為「配偶」,第二順位才為「成年子女」。
    • 法律規定,當親屬意思不一致時,以順位高者為準。配偶的決定權優於子女。因此,當配偶(第一順位)表示不同意放棄急救時,其效力優於子女(第二順位)已簽署的同意書,醫療團隊不能無視配偶的意見而逕行 DNR。
  • B. 只要有親屬表達不同意,就不執行 DNR

    • 錯誤
    • 此選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