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物治概論(1)
某物理治療部門與廠商合作開發新式腦波刺激儀器,希望了解對於改善重度失智病患認知功能的療效,在徵召病患過程須取得其關係人同意之順序為何?
A父母、配偶、同居之兄弟姊妹、同居之成年子女
B配偶、同居之成年子女、父母、同居之兄弟姊妹
C配偶、父母、同居之成年子女、同居之兄弟姊妹
D同居之成年子女、配偶、同居之兄弟姊妹、父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人體試驗(Human Trials)中,針對無行為能力人(如重度失智病患)**取得代理同意的法定順序。
核心關鍵在於區分該研究屬於「醫療法」規範的人體試驗(新醫療器材開發),還是「人體研究法」規範的一般人體研究。
- 題目情境:「開發新式腦波刺激儀器」、「了解療效」。這屬於新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受《醫療法》及《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規範。
- 法源依據:根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5條**(授權自《醫療法》第79條),針對無意思能力之成年受試者,取得關係人同意的順序有明確規定。
選項分析
根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依本法第79條第一項但書(即針對無意思能力之成年人,因試驗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招募受試者時,主持人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 配偶
- 父母
- 同居之成年子女
- 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 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分析選項如下:
-
(A) 父母、配偶、同居之兄弟姊妹、同居之成年子女:
- 錯誤。配偶應為第一順位,且父母優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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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配偶、同居之成年子女、父母、同居之兄弟姊妹:
- 錯誤。此選項將「同居之成年子女」置於「父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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