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物治概論(1)
承上題【某物理治療部門與廠商合作開發新式腦波刺激儀器,希望了解對於改善重度失智病患認知功能的療效,在徵召病患過程須取得其關係人同意之順序為何?】,參與該研究的治療師也有投資該儀器的開發,若實驗成功將有不少獲利。為擔心他人不相信研究結果,成果發表時治療師並未說明投資事宜,這位治療師的作法是否恰當?
A是,因為治療師對於研究有保密的義務
B是,因為要確保研究中立
C否,研究者有利益衝突時應公開揭露
D否,應公開以維護智慧財產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研究倫理 (Research Ethics) 與利益衝突 (Conflict of Interest, COI)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醫學研究中的利益衝突 (Conflict of Interest, COI) 管理。當研究者在研究成果中擁有財務利益(如:投資、股票、專利權利金)時,這份「次要利益」(個人獲利)可能會影響(或被外界認為會影響)其對「主要利益」(病人福祉、研究結果的真實性)的專業判斷。
根據《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 及台灣《人體研究法》,研究者有義務在發表研究成果時,公開揭露任何可能被視為利益衝突的資金來源或投資關係,以維持科學誠信與公眾信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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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因為治療師對於研究有保密的義務
- 錯誤。研究中的「保密義務」主要是指保護受試者(病患)的個人隱私與數據(Confidentiality),並非指隱瞞研究者的財務狀況或投資關係。相反地,財務利益關係是需要被「揭露」而非「保密」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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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因為要確保研究中立
- 錯誤。隱瞞投資事實並不能確保研究中立,反而會造成隱性偏見 (Bias) 的風險。若日後被發現未揭露,將嚴重損害研究的可信度與研究者的學術聲譽。確保中立的方式是透過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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