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護理基本護理(1)
依據109年修訂之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因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於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於規定時間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若違反其規定者得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C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D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護理人員法「執業管理義務」與罰則
護理人員依法取得「執業執照」後,若因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原發照機關報備。此為行政管理義務,目的在於確保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護理人力分布,維持病人安全與公共利益。違反報備義務即屬行政違規,依護理人員法規定處以罰鍰。
時代與法規背景
- 早期護理人員法僅針對違反醫療行為或執業場所設置有較多規範,對「停歇復業、變更處所」之管理較為鬆散。
- 2018~2019年間因長照與層級照護推動,護理人力流動性增高,行政院衛福部蒐集地方政府執行困境,著手修法。
- 109 年(2020)6 月公布的新修正條文,明確增訂「報備義務」與加重罰責,並同步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以強化可執行性。
選項分析
A. 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
‒ 為舊法(89 年版)處罰區間,已不合現行 109 年修正內容 → 錯。
B. 2,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
‒ 雖已提高下限,但仍低於 109 年修正後之法定區間 → 錯。
C. 3,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
‒ 完全符合 109 年修正條文之罰鍰區間 → 對。
D. 4,000 元以上~40,000 元以下
‒ 上限與下限皆高於現行條文 → 錯。
答案解析
護理人員法(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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