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物幅安(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4條,關於輻射工作人員限制與雇主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年滿16歲即可自由從事輻射作業,不受任何條件限制
B雇主可讓未滿 16歲之學生於管制區觀摩輻射操作,只要無實際操作即可
C雇主對已懷孕之輻射工作人員不用調整工作,只需提醒其注意劑量
D雇主應對已告知懷孕之輻射工作人員檢討其工作條件,並避免胎兒曝露超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游離輻射防護法》中,對於輻射工作人員的年齡限制,以及針對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懷孕時,雇主應盡的法定責任與輻射防護措施。這些法規的制定是為了保障輻射從業人員(特別是未成年者與胎兒)的健康及輻射安全。
選項分析
- (A) 年滿16歲即可自由從事輻射作業,不受任何條件限制 錯誤。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18歲」者為限。僅有在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且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才得使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參與輻射作業,並非毫無條件即可自由從事。
- (B) 雇主可讓未滿 16歲之學生於管制區觀摩輻射操作,只要無實際操作即可 錯誤。同法第14條第2項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觀摩輻射操作屬於參與輻射作業及處於輻射暴露風險的環境中,因此嚴禁未滿16歲者進入管制區進行此類活動。
- (C) 雇主對已懷孕之輻射工作人員不用調整工作,只需提醒其注意劑量 錯誤。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第3項,若工作條件有讓胎兒輻射曝露超過安全標準之虞,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雇主具備主動調整其工作條件的法定強制責任,而非僅口頭提醒。
- (D) 雇主應對已告知懷孕之輻射工作人員檢討其工作條件,並避免胎兒曝露超標 正確。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第3項規定:「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此為雇主應盡之法定保護責任。
答案解析
輻射防護法規針對敏感族群(如未成年人及胎兒)有嚴格的曝露限制。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規定,輻射作業人員以年滿18歲為原則,16至18歲僅能在教學訓練且符合特別限制下參與,未滿16歲則絕對禁止參與。 針對女性輻射工作人員,當其「主動告知」雇主懷孕時,雇主有法律義務立刻檢討其工作條件。若評估原工作環境的輻射劑量可能導致胚胎或胎兒超過法規所訂之安全標準(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胎兒的輻射曝露限值等同於一般人,即剩餘妊娠期間腹部表面等效劑量不超過 1 毫西弗,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不超過年攝入限度 2%),雇主必須改善或調整其工作(例如:轉調至非輻射區域或減少輻射作業時間)。因此,選項 (D) 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為正確答案。
核心知識點
醫事放射師考生必須熟記《游離輻射防護法》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關於人員防護的核心規定:
- 從業年齡限制:
- 一般輻射工作人員:需滿 18 歲。
- 16歲至未滿18歲:僅限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且有特殊劑量限制(如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6 mSv/年)。
- 未滿16歲:全面禁止參與或從事輻射作業。
- 孕婦與胎兒輻射防護:
- 啟動時機:自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雇主懷孕起。
- 胚胎/胎兒劑量限度:在剩餘妊娠期間,母體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1 毫西弗 (mSv),且攝入體內之放射性核種不得超過年攝入限度 (ALI) 之 2%。
- 教育訓練規定: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教育訓練(每年講習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人員有接受之義務。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游離輻射防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