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物幅安(1)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下列何人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A設施經營者
B雇主
C輻射工作人員
D輻防人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游離輻射防護法》中關於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法定義務主體。在輻射防護法規中,不同角色的法定職責有嚴格區分,主要包含「設施經營者」、「雇主」、「輻射工作人員」與「輻射防護人員」。涉及輻射工作場所之整體安全、硬體設施、環境排放及向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申請核准之事項,其法定義務人依法為「設施經營者」。
選項分析:
- (A) 設施經營者:正確。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設施經營者是取得輻射設施許可的法人或自然人(如醫院院長或醫療機構負責人),須對場所的輻射安全及環境排放負最終法律責任。
- (B) 雇主:錯誤。在《游離輻射防護法》中,雇主的法定責任偏向於「人員」的管理與保護,例如提供輻射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安排健康檢查、實施人員劑量監測等。雖然實務上雇主與設施經營者常為同一機構,但在法條文字上,涉及場所廢水與廢氣排放的責任明確歸屬於「設施經營者」。
- (C) 輻射工作人員:錯誤。輻射工作人員是受雇執行輻射作業的從業人員(如醫事放射師或核醫科醫師)。其義務為遵守輻射防護計畫、正確佩戴人員劑量計等,並不具備向主管機關提出場所排放評估與申請的法定資格。
- (D) 輻防人員:錯誤。輻射防護人員(輻防師或輻防員)的職責是「協助」設施經營者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執行環境偵測與劑量評估等專業技術工作。雖然廢氣與廢水的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實際上多由輻防人員撰寫、測量與執行,但「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的法律主體與責任歸屬仍是「設施經營者」。
答案解析: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9 條明文規定:「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這項法規體現了權責相符的原則,因為設施經營者掌握機構資源與場所控制權,必須對放射性廢氣與廢水(例如核子醫學科的病患排泄物、放射性氣體)排放至環境中的安全性負起完全的法律與行政責任。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A)。
核心知識點:
準備法規考題時,考生應熟記《游離輻射防護法》中不同角色的法定權責劃分,這是歷年國考的必考重點:
- 設施經營者:負責場所、設備安全與法規許可。包含:劃分管制區/監測區、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水/廢氣之核准與記錄、發生重大輻射事故時的通報與防護措施。
- 雇主:負責員工的健康與權益保障。包含:實施人員劑量監測、提供輻射防護教育訓練、辦理健康檢查、女性員工妊娠期間之工作安排。
- 輻射防護人員:負責專業技術的執行與管理。包含:協助釐訂防護計畫、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 輻射工作人員:負責遵守規範。包含:接受教育訓練、定期健檢、發生緊急狀況時採取防護措施。
臨床重要性:
在醫療實務中,最常面臨放射性廢水及廢氣排放的單位為核子醫學科(特別是使用 I-131 治療甲狀腺癌的隔離病房)。病患的排泄物含有高劑量放射性,絕對不可直接排入一般下水道,必須排入專屬的放射性廢水衰減槽 (Decay tank)。設施經營者(醫院)必須確認廢水經過足夠半衰期(通常為數個半衰期)的衰減,並經輻防人員採樣偵測,確認其放射性濃度低於法規的排放標準後,才能合法排放。這不僅是法規要求,更是保護環境生態與維護公眾免受游離輻射危害的重要防線。
參考資料: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60012&flno=9)
-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游離輻射防護法 (https://law.nu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