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放射治療(1)

雇主依法對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不包含下列何者?

A輻射基礎課程
B輻射防護課程
C原子能相關法規
D營運管理課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台灣游離輻射防護法規中,針對「在職輻射工作人員」所規範的教育訓練要求。身為醫事放射師或輻射相關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人員安全與繼續教育的法律義務與規範內容。

選項分析

  • (A) 輻射基礎課程:錯誤(包含於法規中)。依據法規,這是必須參酌規劃的教育訓練科目之一,用於維持工作人員對游離輻射物理與特性的基本認知。
  • (B) 輻射防護課程:錯誤(包含於法規中)。屬於法規明定之核心科目,教導屏蔽、距離、時間等防護原則,以落實臨床輻射防護(ALARA原則)。
  • (C) 原子能相關法規:錯誤(包含於法規中)。屬於法規明定之科目,讓工作人員持續熟悉現行《游離輻射防護法》及相關子法的規範與罰則。
  • (D) 營運管理課程:正確(不包含於法規中)。此類課程偏向醫院行政、科室經營或企業管理範疇,並非主管機關針對「游離輻射防護與安全」所強制要求的必要訓練科目。

答案解析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3小時以上。其教育訓練內容應參酌下列 7 項科目進行規劃:

  1. 輻射基礎課程
  2. 輻射度量及劑量
  3. 輻射生物效應
  4. 輻射防護課程
  5. 原子能相關法規
  6. 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7. 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核對上述法定科目明細,並未涵蓋「營運管理課程」。雇主可依需求額外辦理管理課程,但其不屬於法定輻射防護教育訓練的範疇,故本題應選 (D)。

核心知識點

考生準備游離輻射相關法規時,務必熟記下列關於「輻射工作人員教育訓練」的考點:

  • 實施頻率與時數: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 3 小時以上
  • 授課方式: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
  • 紀錄保存:教育訓練紀錄至少應保存 10 年
  • 法定 7 大參酌科目:輻射基礎課程、輻射度量及劑量、輻射生物效應、輻射防護課程、原子能相關法規、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新政策/指引改變

台灣原游離輻射最高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民國112年(2023年)9月正式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儘管主管機關名稱已更動,但在現行《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條文中,第五款的課程名稱文字仍保留為「原子能相關法規」,考生在作答時應以現行法規明文規定的字眼為主。

參考資料

  1.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12)
  2. 【輻防】為何操作XRF的輻射工作人員每年要上三小時教育訓練課程? - 宇威科技 (https://www.utekmaterial.com/news-detail/286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