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核醫診療(1)

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並偵測分析其核種至少幾次?

A1
B2
C3
D4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游離輻射防護法規」中關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安全管理與環境偵測規範。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如核子醫學科常用的口服或注射型放射性同位素製劑)因未受容器完全密封封裝,在操作過程中極易造成工作表面污染,且病患的排泄物亦會帶有放射性,進而影響環境。因此,法規對於工作場所的污染偵測及醫療廢水的排放皆有嚴格的頻率與標準規定,以保障輻射工作人員與一般社會大眾的安全。

選項分析

  • (A) 1:錯誤。法規規定廢水取樣偵測頻率並非每年僅1次。
  • (B) 2:正確。依據台灣現行法規,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2次。
  • (C) 3:錯誤。法規並未要求每年至少3次。
  • (D) 4:錯誤。法規未要求每季(每年4次)執行,最低限度要求為每年至少2次。

答案解析

根據現行《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 核醫放射從業人員在進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如 I-131、Tc-99m 等)作業時,必須嚴謹控管廢水排放。放射性廢水通常需經過衰減槽(decay tank)存放,待其放射性活度衰減至符合法規的排放標準(即低於豁免管制量或排放限值)後方可排入下水道系統。為了確保排放水質符合輻射安全,法規強制要求每年「至少二次」進行廢水取樣及核種分析,以落實環境監測。因此本題最佳解答為 (B)。

核心知識點

醫事放射師考生必須熟記《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中,針對各種輻射作業的安全查核與偵測頻率:

  1. 工作場所污染偵測: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乙次並記錄。
  2. 廢水偵測: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分析其核種。
  3. 料帳查核: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乙次。
  4. 輻射安全測試: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密封放射性物質,通常為每年實施輻射安全測試及擦拭測試(特定經同意登記者為每五年)。

臨床重要性

在核子醫學科中,病患接受大劑量非密封放射性核種(如甲狀腺癌的 I-131 治療)後,其尿液與排泄物中含有極高活度的放射性。這類高放射性廢水絕不能直接排入一般下水道,必須導入專屬的放射性廢水衰減槽。衰減槽的設計與廢水的取樣監測,是核醫輻射防護實務中防止環境污染與公眾曝露的最後一道防線。放射師除了臨床造影外,也有責任確保科室內的廢水處理與環境監測均合乎法規要求。

新政策/指引改變

此法規過去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管轄,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原能會已於 2023 年 9 月 27 日正式改制為行政院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考生在閱讀法規與填寫相關申報表單時,應注意主管機關名稱已有所變更,但針對廢水取樣頻率之法規條文與實質規範目前並無更動。

參考資料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資料庫)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29
  2. 核能安全委員會法規內容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https://www.nusc.gov.tw/law/law/50/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