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核醫診療(1)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三次者
B經主管機關認定其輻射安全有疑慮,有危害人體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且無法改善、不堪使用
C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限期改善逾一個月仍未改善者
D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兩次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台灣《游離輻射防護法》之子法——「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中,關於廢止許可、許可證或登記的相關法規條件。身為醫事放射師,必須清楚了解機構或單位在何種嚴重違規或設備危害情況下,會面臨主管機關(現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廢止其輻射作業資格的處分,以確保輻射安全與法規遵循。

選項分析

  • A. 主管機關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三次者:正確敘述。根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8 條第 1 款,若違規情節導致主管機關令其「停止一部作業」,且於「一年內達三次」,即達到得廢止其許可的標準。
  • B. 經主管機關認定其輻射安全有疑慮,有危害人體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且無法改善、不堪使用:正確敘述。根據該管理辦法第 48 條第 2 款,若設備或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環境生態之虞,且達到「無法改善、不堪使用」的程度,主管機關得直接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 C.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限期改善逾一個月仍未改善者錯誤敘述。根據該管理辦法第 48 條第 2 款之規定,給予的限期改善時間若逾「三個月」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始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而非「一個月」。因此本選項為應選的錯誤答案。
  • D. 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兩次者:正確敘述。根據該管理辦法第 48 條第 1 款,因「停止全部作業」的影響與違規嚴重度較高,故於「一年內達兩次」者,主管機關即可廢止其許可。

答案解析

根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1. 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兩次者;或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三次者。
  2.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經主管機關認定其輻射安全有疑慮,有危害人體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且無法改善、不堪使用或限期改善逾三個月仍未改善者

選項 (C) 將法規中規定的「三個月」誤植為「一個月」,故為錯誤敘述,是本題正確選項。

核心知識點

考生須熟記「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中廢止證照與許可的數字關鍵條件

  1. 停業次數與範圍
    • 停止全部作業:一年內達 2 次。
    • 停止一部作業:一年內達 3 次。
  2. 限期改善時效
    • 3 個月仍未改善。

新政策/指引改變

台灣輻射防護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已於 2023 年(民國 112 年)9 月 27 日正式改制升格為行政院直屬之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在閱讀法規或應考時,應注意主管機關名稱的變更,但其對應之輻射防護相關法規內容(如限期三個月、一年內達兩次/三次之裁罰基準)目前仍維持原條文精神,持續適用於各醫療院所與輻射作業場所的監管。

參考資料

  1. 核能安全委員會. (現行法規)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取得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