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物幅安(2)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多少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及必要治療或特別醫務監護?
A5
B15
C50
D15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台灣《游離輻射防護法》中,對於輻射工作人員面臨意外或緊急輻射曝露時的後續醫療處置與健康監護規範。醫事放射師作為臨床第一線的輻射工作人員,必須熟知相關法規的劑量閾值與雇主的法定責任,以保障自身的職業安全並維護自身權益。
選項分析
- A. 5:錯誤。5 毫西弗(mSv)並非發生單次意外曝露後啟動特別醫療監護的法規閾值。在一般游離輻射防護中,5 mSv 通常被視為某些輻射作業環境的調查基準或特定管制的參考值,而非特別健康檢查的門檻。
- B. 15:錯誤。15 mSv 係依據我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2條,為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年限度(一般人有效劑量為 1 mSv/年),與輻射工作人員的意外曝露處置無關。
- C. 50:正確。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 50 mSv 以上時,雇主應立即提供特別醫務監護。此外,50 mSv 也是輻射工作人員「單一年內」的有效劑量法定最高限度。
- D. 150:錯誤。150 mSv 為我國現行《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所規定的輻射工作人員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年限度。
答案解析
本題的法源依據為**《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2項**。法規明訂:「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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