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物幅安(2)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多少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及必要治療或特別醫務監護?
A5
B15
C50
D15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台灣《游離輻射防護法》中,對於輻射工作人員面臨意外或緊急輻射曝露時的後續醫療處置與健康監護規範。醫事放射師作為臨床第一線的輻射工作人員,必須熟知相關法規的劑量閾值與雇主的法定責任,以保障自身的職業安全並維護自身權益。
選項分析
- A. 5:錯誤。5 毫西弗(mSv)並非發生單次意外曝露後啟動特別醫療監護的法規閾值。在一般游離輻射防護中,5 mSv 通常被視為某些輻射作業環境的調查基準或特定管制的參考值,而非特別健康檢查的門檻。
- B. 15:錯誤。15 mSv 係依據我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2條,為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年限度(一般人有效劑量為 1 mSv/年),與輻射工作人員的意外曝露處置無關。
- C. 50:正確。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 50 mSv 以上時,雇主應立即提供特別醫務監護。此外,50 mSv 也是輻射工作人員「單一年內」的有效劑量法定最高限度。
- D. 150:錯誤。150 mSv 為我國現行《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所規定的輻射工作人員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年限度。
答案解析
本題的法源依據為**《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2項**。法規明訂:「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此條文的制定精神在於,50 mSv 已達到我國法定輻射工作人員單一年內的最高有效劑量限度。當單次意外曝露超過此數值時,人體承受的輻射風險顯著上升,潛在的機率性效應(如致癌風險)增加。因此,雇主在法律上有絕對的義務必須立刻介入,進行醫療評估、除污與後續追蹤,以確保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故正確答案為 (C) 50。
核心知識點
準備醫事放射師國考時,考生必須對法規數值有極高的敏感度,請務必熟記以下劑量限度與處置閾值:
- 意外/緊急曝露醫療監護閾值:單次超過 50 mSv(須立即啟動特別健康檢查與醫療監護)。
- 職業曝露劑量限度(輻射工作人員):
- 有效劑量:每連續 5 年週期不超過 100 mSv,且任何單一年內不得超過 50 mSv。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1 年內不超過 150 mSv。
- 皮膚或四肢等價劑量:1 年內不超過 500 mSv。
- 一般人劑量限度:
- 有效劑量:1 年內不超過 1 mSv。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1 年內不超過 15 mSv。
- 皮膚等價劑量:1 年內不超過 50 mSv。
新政策/指引改變
雖然本題考點為現行法規的 50 mSv,但考生應留意國際指引的最新演進: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在第 118 號報告中,基於對輻射誘發白內障閾值的最新流行病學證據(將急性照射閾值從 5 Gy 下修至 0.5 Gy),已建議將輻射工作人員眼球水晶體的等價劑量年限度由 150 mSv 大幅下修至 20 mSv。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亦已採納此標準。我國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原能會)正針對《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進行修法討論。在現行法規尚未正式修正公告前,國家考試仍以現行法規數值(150 mSv)為準,但於臨床實務上,醫事放射師應具備此國際最新安全防護概念,重視自身眼部的輻射防護(如配戴鉛眼鏡)。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1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60046&flno=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60012&flno=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