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物幅安(2)
放射診斷部門之放射師懷孕時,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
A1
B2
C20
D5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針對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度規範。當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如醫事放射師)告知雇主懷孕後,雇主必須立即檢討其工作條件。其主要精神是為了確保母體內的胚胎或胎兒,能夠接受與「一般人」相同等級的嚴格輻射防護,從而避免游離輻射對胎兒發育造成潛在的機率效應或確定效應危害。
選項分析
- (A) 1:錯誤。1 毫西弗 (mSv) 是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在賸餘妊娠期間,因「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所造成的約定有效劑量限度;同時也是「一般人」整年的有效劑量限度。
- (B) 2:正確。根據法規明文規定,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於賸餘妊娠期間,其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2 毫西弗。
- (C) 20:錯誤。20 毫西弗是一般輻射工作人員在連續五年週期內的「平均」年有效劑量限度(法規規定每連續 5 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00 毫西弗,平均下來為每年 20 毫西弗)。
- (D) 50:錯誤。50 毫西弗是一般輻射工作人員在「任何單一年內」所允許的有效劑量限度最大值。
答案解析
根據台灣《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1 條規定:「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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