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物幅安(2)
放射診斷部門之放射師懷孕時,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
A1
B2
C20
D5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針對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度規範。當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如醫事放射師)告知雇主懷孕後,雇主必須立即檢討其工作條件。其主要精神是為了確保母體內的胚胎或胎兒,能夠接受與「一般人」相同等級的嚴格輻射防護,從而避免游離輻射對胎兒發育造成潛在的機率效應或確定效應危害。
選項分析
- (A) 1:錯誤。1 毫西弗 (mSv) 是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在賸餘妊娠期間,因「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所造成的約定有效劑量限度;同時也是「一般人」整年的有效劑量限度。
- (B) 2:正確。根據法規明文規定,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於賸餘妊娠期間,其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2 毫西弗。
- (C) 20:錯誤。20 毫西弗是一般輻射工作人員在連續五年週期內的「平均」年有效劑量限度(法規規定每連續 5 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00 毫西弗,平均下來為每年 20 毫西弗)。
- (D) 50:錯誤。50 毫西弗是一般輻射工作人員在「任何單一年內」所允許的有效劑量限度最大值。
答案解析
根據台灣《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1 條規定:「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在放射診斷部門工作的放射師,其主要的職業曝露來源為 X 光機所產生的體外曝露。因此,在懷孕期間必須將人員劑量計 (如 TLD) 配戴於鉛衣內的腹部位置來監測,以確保其下腹部表面的等價劑量在賸餘妊娠期間嚴格控制在 2 毫西弗以內。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核心知識點
醫事放射師國考中,輻射防護法規的「劑量限度」是絕對的必考重點,請務必熟記以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的法定數值:
-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
- 有效劑量:每連續 5 年週期不得超過 100 mSv,且單一年內不得超過 50 mSv。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一年內不得超過 150 mSv(註: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 ICRP 118 號報告已建議下修至 20 mSv,請考生留意未來國內法規是否有隨之修法的動態)。
- 皮膚或四肢等價劑量:一年內不得超過 500 mSv。
- 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自告知日起之賸餘妊娠期間):
- 下腹部表面等價劑量 ≤ 2 mSv(主要針對體外曝露)。
- 體內攝入之約定有效劑量 ≤ 1 mSv(主要針對核醫部門的體內曝露)。
- 一般人:
- 年有效劑量 ≤ 1 mSv。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 ≤ 15 mSv。
- 皮膚等價劑量 ≤ 50 mSv。
-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受訓或教學者:
- 年有效劑量 ≤ 6 mSv。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 ≤ 50 mSv。
- 皮膚或四肢等價劑量 ≤ 150 m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