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物幅安(2)

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某醫院購置新型醫用直線加速器,與國外原廠訂定買賣契約,為進行設備功能測試,由原廠指派工程師(外國人)協助操作該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工程師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輻射安全證書,始得為之
B該工程師必須參加醫院辦理之輻射防護講習至少18小時,始得為之
C該工程師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始得為之
D該工程師必須提供國外操作或輻射防護訓練證明文件影本,由醫院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始 得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中,針對「外籍人員」在臺灣境內因合約需求(如安裝、測試、維修等)而必須操作游離輻射設備時的特殊法規要求。由於醫療機構引進高階放射治療設備(如醫用直線加速器)時,常需仰賴國外原廠工程師進行初期的新機裝機與功能測試,因此法規對此類短期、具特定合約目的之外國人員設有專屬的審核機制,以確保輻射安全並兼顧實務需求。

選項分析

  • 選項 A(該工程師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輻射安全證書,始得為之):錯誤。一般本國籍人員若要合法操作輻射設備,確實需要經過訓練、測驗及格後取得「輻射安全證書」(或具備醫師/醫事放射師等專業執照)。但對於因履行合約而在台短期工作的外籍工程師,法規另有豁免與替代審查機制,不強制要求考取我國的輻射安全證書。
  • 選項 B(該工程師必須參加醫院辦理之輻射防護講習至少18小時,始得為之):錯誤。法規中規定18小時或36小時的輻射防護訓練課程,通常是針對欲報考本國「輻射安全證書」的操作人員,或是部分特定人員的訓練門檻。針對履約之外籍工程師,法規並未規定必須由醫院辦理特定時數的講習。
  • 選項 C(該工程師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始得為之):錯誤。「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是針對在設施內擔任「輻射防護人員」(類似輻防專責人員或輻防師)的管理階層所核發之證照,其資格要求極高,包含相關學歷、學分及嚴格的國家考試。原廠工程師的任務為設備操作與測試,並非擔任院內的輻防管理人員。
  • 選項 D(該工程師必須提供國外操作或輻射防護訓練證明文件影本,由醫院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為之):正確。依據《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外國人因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在臺灣境內從事契約範圍內之工作而須操作相關設備時,應由訂約之設施經營者(即購買設備的醫院)檢具該外籍人員在國外的操作資格或輻防訓練證明,送交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操作。

答案解析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為兼顧國內引進國外先進醫療儀器與技術的實務需求,特別於法規中明訂外籍人員的審查通關途徑。由於原廠工程師具備該設備的專業知識,且僅在履約期間(如功能測試、裝機)短暫操作,因此無需比照國內常規操作人員考取「輻射安全證書」。正確的法定程序是:由「訂約之設施經營者(醫院)」作為申請人,備妥該外籍工程師在國外已取得的「操作或輻射防護訓練證明文件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即可合法執行測試。因此,選項 D 為唯一正確的敘述。

核心知識點

醫事放射師考生必須熟記《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中的人員資格分類與規定:

  1. 常規操作人員:須取得「輻射安全證書」,或具備相關專科醫師、醫事放射師執照,或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等。
  2. 外籍人員履約操作:不須考取國內證書,但必須由「設施經營者」檢附「國外操作或輻防訓練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
  3. 教學操作(學生/實習生):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及直接監督下,接受過輻射防護講習(至少3小時)後可進行操作訓練。

新政策/指引改變

考生需特別注意政府組織改造的時事變動。負責游離輻射防護與法規審核的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已於西元 2023 年(民國 112 年)9 月正式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現今醫院申請游離輻射設備各項許可證、外國人操作審查,或醫事放射師辦理輻防相關業務時,對口的主管機關皆已更名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參考資料

  1. 法規內容-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 核能安全委員會 (https://law.nus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