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輻射作業人員之年齡及其防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附屬法規(如《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針對輻射工作人員的「年齡限制」、「教育訓練規定」以及「女性懷孕期間的特別防護標準」等重要法規條文的熟悉度。這些是醫事放射師在臨床執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的輻射防護基本準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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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雇主應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教育訓練,且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 正確。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雇主依規定對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的教育訓練,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達 3 小時以上,且為具備實務操作彈性,明訂其中二分之一(即 1.5 小時)的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遠距/預錄方式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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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輻射工作人員相同之輻射防護 錯誤。根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1 條規定,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而非輻射工作人員)相同之輻射防護。一般人的輻射年劑量限度為 1 毫西弗(mSv),遠低於輻射工作人員的單一年最高 50 毫西弗,因此必須採取更嚴格的防護條件以保護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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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參與輻射作業,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錯誤。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4 條規定,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是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若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選項中的年齡條件皆向後推延了兩歲,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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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定期教育訓練之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並至少保存五年 錯誤。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前述教育訓練之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及授課人員等相關資料,且必須至少保存**「十年」**(而非五年)。
答案解析
綜合以上分析,唯有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現行游離輻射防護相關法規的規定。其他選項在防護對象標準(胎兒應比照一般人)、人員年齡限制(18 歲與 16 歲)及紀錄保存年限(10 年)上均存在明顯錯誤,因此正確答案為 (A)。
核心知識點
醫事放射師在準備游離輻射防護法規時,務必精熟以下常考數值與規範:
- 人員年齡限制:一般輻射工作人員須年滿 18 歲;因教學或訓練需求,最低可放寬至滿 16 歲。
- 女性懷孕防護:告知懷孕後,胎兒防護標準應比照「一般人」。剩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2 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 毫西弗。
- 教育訓練規定:輻射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需受訓 3 小時;二分之一時數可用視訊/光碟代替。
- 重要紀錄保存年限:
- 輻射工作人員教育訓練紀錄:10 年
- 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30 年 (或至年滿75歲)
- 輻射作業環境與設施監測紀錄:依狀況大多為 3 年
新政策/指引改變
因應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 2023 年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法規上的「主管機關」均指核安會,但相關《游離輻射防護法》及附屬細則的核心限值與規範在近年並未有大幅度更動,考生依現行標準準備即可。
參考資料
-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游離輻射防護法 (https://law.nu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35)
-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https://law.nu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45)
-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https://law.nu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