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放射治療(2)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設施經營者應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實施輻射安全評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可營運。其中相關事項不包含下列何項?
A輻射作業說明
B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C計劃排放之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
D預計環境化學污染之規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中關於「輻射安全評估」的具體規定。根據該施行細則,設施經營者在向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申請核准營運前,必須提交書面的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其核心精神在於評估與管制「放射性物質」與「游離輻射」對人員及環境可能造成的輻射危害,並不涉及一般傳統的化學性環境污染評估。
選項分析
- A. 輻射作業說明:正確包含於法規中。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款,必須詳述輻射作業的內容,以利主管機關評估該作業的潛在輻射風險。
- B.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正確包含於法規中。根據第3條第3款,設施經營者需描述場所外圍情況,用以評估輻射作業對周遭環境及一般民眾可能產生的曝露影響。
- C. 計劃排放之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正確包含於法規中。根據第3條第2款,若設施有排放廢氣或廢水的計畫,必須載明其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 D. 預計環境化學污染之規模:不包含。輻射防護相關法規的管轄範圍專注於「游離輻射」與「放射性物質」的安全。關於一般「化學污染」的管制與評估,屬於環境部(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的管轄範圍,不在輻射安全評估的考量項目內。
答案解析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設施經營者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輻射作業說明。
- 計畫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比對法規內容,選項 A、B、C 皆為明文規定的應載明事項。選項 D 的「化學污染」完全不屬於游離輻射防護法的管制範疇,因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核心知識點
醫事放射師在準備法規科目時,須熟記以下重點:
- 法源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 輻射安全評估應載明之 4 大核心項目:
- 作業面:輻射作業說明。
- 環境面: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 排放面:計畫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 防護面: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 觀念釐清:核安會(原原能會)的法規僅針對「放射性污染」進行規範與防護,「化學性污染」或「生物性污染」均不在此法規的輻射安全評估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