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放射治療(2)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紀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幾年?

A
B
C
D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排放紀錄的管理規定。身為醫事放射師及輻射相關從業人員,必須清楚掌握各項輻射安全與防護紀錄之法定申報頻率與保存年限,以落實法規要求與輻射防護管理。

選項分析

  • A. 一年:錯誤。法規並無針對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排放紀錄明定為一年的保存期限。
  • B. 三年:正確。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排放紀錄之保存期限,除核子設施外,其餘(如一般醫療院所、研究機構、非核能工業界等)均為「三年」。
  • C. 五年:錯誤。五年通常為其他特定輻射管理紀錄的保存期限,例如: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庫存與銷售紀錄,或是輻射防護教育訓練紀錄等,而非廢氣廢水的排放紀錄保存期限。
  • D. 七年:錯誤。輻射防護法規中較無以七年作為常規紀錄的法定保存年限。

答案解析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除需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其實際排放紀錄應於每年 7 月 1 日至 15 日及次年 1 月 1 日至 15 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申報。關於該排放紀錄之保存期限,法規明文規定:「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由於本題詢問的是核子設施「以外」的保存年限,故應為三年。

核心知識點

請考生務必熟記《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附屬法規中,各項重要文書與紀錄的「保存期限」與「申報頻率」,這是國家考試法規題的必考重點。 常考之輻射相關紀錄保存期限整理如下:

  1. 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紀錄:核子設施為 10 年,其餘設施為 3 年(每年申報二次)。
  2.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紀錄:應由雇主保存至輻射工作人員離職後 10 年,且至少年滿 75 歲;自輻射作業停止後,至少保存 30 年
  3.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庫存及銷售紀錄:每年申報一次,紀錄至少保存 5 年
  4. 發生輻射異常或意外事故之提報調查與分析紀錄:保存 10 年

參考資料

  1.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歷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