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放射治療(2)

根據相關法規,我國輻射工作人員之定期教育訓練,下列何者錯誤?

A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六小時以上
B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
C授課人員可由輻射防護人員且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D授課人員可由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游離輻射防護法」與其相關子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中,針對在職輻射工作人員之定期輻射防護教育訓練規範。醫事放射師在臨床執業過程中皆屬於輻射工作人員,必須清楚了解教育訓練的時數規定、替代方案以及授課人員的資格條件,以確保自身權益及符合法規要求。

選項分析

  • (A) 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六小時以上:錯誤。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而非六小時。
  • (B) 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正確。同法細則第5條第1項明文規定,每人每年三小時以上的受訓時數中,「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並應保存紀錄。此法規賦予了實務上教育訓練方式的彈性。
  • (C) 授課人員可由輻射防護人員且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正確。根據同法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授課人員資格包含「輻射防護人員(輻射防護師或輻射防護員)」。由於具備輻射防護人員資格本身即已符合授課條件,若該人員同時具備五年以上實務經驗,自然完全符合擔任授課人員的標準。
  • (D) 授課人員可由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正確。同法細則第5條第2項針對未取得輻射防護人員證照的專家亦提供另一資格認定標準,即「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亦可擔任授課人員。

答案解析

綜合以上分析,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明文規定,在職輻射工作人員每人每年的法定定期受訓時數應為「三小時以上」。選項 (A) 將時數錯誤敘述為六小時以上,因此為本題之錯誤選項(正確解答)。

核心知識點

針對游離輻射防護相關法規,考生必須熟記「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定期教育訓練」之以下細節:

  1. 法定時數:每人每年 3 小時以上。
  2. 上課方式彈性:最多 1/2 時數(即 1.5 小時)可透過錄影帶、光碟或視訊方式進行。
  3. 授課人員資格(滿足其一即可):
    • 具備輻射防護人員資格者。
    •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具備 5 年以上輻射防護實務工作經驗者。
  4. 紀錄保存:訓練紀錄(含姓名、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及授課人員等)必須至少保存 10 年

臨床重要性

在醫院的放射線部、核醫部及放射腫瘤部,醫事放射師與相關臨床工作者皆屬「輻射工作人員」。院方(雇主)每年有法定義務為這些人員辦理至少 3 小時的在職輻射安全教育訓練,以更新輻射防護知識與安全作業守則。若未依法辦理或未確實留存紀錄,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可依法對雇主處以罰鍰。因此,落實教育訓練不僅是考照重點,更是醫療院所輻射防護管理與評鑑的必要項目。

新政策/指引改變

我國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雖然主管機關名稱發生變更,但現行《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中有關輻射工作人員年度教育訓練時數 3 小時之規定,至今並未改變,依然適用。

參考資料

  1.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