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放射治療(2)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移轉應出示輻射偵測證明
B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為之
C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之項目由各業務單位自行訂定
D輻射防護服務應具備之條件、認可之程序、認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游離輻射防護法》中,關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移轉」以及「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規定的熟悉程度。國家對於輻射防護具有高度的監管要求,相關業務的資格與項目皆須受主管機關的嚴格規範。

選項分析

  • A. 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移轉應出示輻射偵測證明:正確。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移轉應出示輻射偵測證明。」此舉是為了避免受輻射污染的建築物(如過去的輻射鋼筋建案)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轉手,危害民眾健康。
  • B. 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為之:正確。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為之。」輻射防護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危險性,不能未經審查即營業。
  • C.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之項目由各業務單位自行訂定:錯誤。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之**「項目」**,是由「主管機關」定之,而非由各業務單位自行認定。具體的業務項目(如: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設備銷售服務業務、防護訓練業務等)皆明文規定於《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
  • D. 輻射防護服務應具備之條件、認可之程序、認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正確。這完全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6條第2項的法條原文。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輻射防護服務(例如:環境輻射偵測、醫療放射設備的安裝維修、從業人員的輻射防護訓練等)事關公眾與勞工的安全。為確保檢測標準與防護品質的統一,其業務項目與範疇依法必須由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統一公告並制定管理辦法,絕對不能任由各業務單位依自身需求自行訂定。

核心知識點

請考生務必熟記《游離輻射防護法》中對以下實務管理的權責歸屬:

  1. 輻射污染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的建築物,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告;建築物移轉(買賣、贈與等)時,必須出示輻射偵測證明。
  2. 輻射防護服務業管理:採「認可制」。舉凡項目、條件、程序、認可證的核發與廢止,皆由「主管機關」定之。
  3.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包含三大類:(1) 輻射防護偵測業務、(2)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3) 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臨床重要性

在醫事放射師的臨床實務中,醫院每年必須對 X 光機、直線加速器等設備及工作場所進行輻射防護偵測,相關設備的安裝維修與操作人員的繼續教育訓練,都屬於「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醫院在委外執行這些業務時,必須確認承包廠商擁有主管機關核發的有效認可證,以保障醫療從業人員與病患的安全。

新政策/指引改變

法規中的「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已於 2023 年(民國 112 年)9 月 27 日正式改制升格為行政院直屬的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考生在準備近年的國考時,須留意此機關名稱的變更。

參考資料

  1.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游離輻射防護法 (https://law.nu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02)
  2. 法規內容-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 核能安全委員會 (https://law.nu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