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核醫診療(2)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中,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為下列何者名詞定義?
A曝露
B職業曝露
C醫療曝露
D緊急曝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我國《游離輻射防護法》中名詞定義的熟悉程度,特別是針對「曝露」及其相關子分類(職業、醫療、緊急曝露)法定文字的精確掌握。
選項分析:
- (A) 曝露: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第 8 款規定,「曝露: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此為最基礎且廣義的定義,完全符合題目敘述,故此選項正確。
- (B) 職業曝露:根據同法第 2 條第 9 款規定,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強調的是因執行職務或工作而接受的輻射,並非題目所指的泛稱過程,故此選項錯誤。
- (C) 醫療曝露:根據同法第 2 條第 10 款規定,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強調的是接受醫療處置的患者或安撫協助之親屬所受的輻射,故此選項錯誤。
- (D) 緊急曝露:根據同法第 2 條第 11 款規定,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此為發生意外時特有的情境,故此選項錯誤。
答案解析:
題目中提到的「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在《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中正是名詞「曝露」的最核心、最基本定義。其他的選項如職業曝露、醫療曝露與緊急曝露,都是在「曝露」這個大框架下,依據不同「發生情境」與「受照對象」所作的次分類。因此,最符合題意描述的專有名詞即為 (A) 曝露。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熟記《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之各項法定名詞定義。常考名詞比較如下:
- 曝露 (Exposure):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 職業曝露 (Occupational exposure):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 醫療曝露 (Medical exposure):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
- 緊急曝露 (Emergency exposure):事故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此外,對於游離輻射、放射性、放射性物質、輻射源、背景輻射等基本定義也必須一併釐清與背誦。
新政策/指引改變:
現行《游離輻射防護法》為民國 91 年公布之版本。為接軌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第 103 號報告書(ICRP 103)之最新輻射防護趨勢,核能安全委員會(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近年已有提出《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草案中,關於「曝露」的基礎定義並未改變(仍為「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但在管理框架上,將依據輻射曝露情境進一步分類為:
- 計畫曝露 (Planned exposure)
- 緊急曝露 (Emergency exposure)
- 既存曝露 (Existing exposure) 未來考生在準備相關法規時,應留意此法條修正的進度與 ICRP 103 導入後名詞定義的擴充與變化。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游離輻射防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12)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預告「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3649&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