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物幅安(1)

依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機構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處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但有下列何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逕令其停止作業?

A未依認可事項執行者
B出具不實之評定報告者
C未依規定提出報告或保存紀錄者
D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廢止其認可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醫事放射師對於輻射防護相關法規的熟悉度,特別是針對《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中關於「違規處分」與「逕令停止作業」之法定要件。人員劑量評定機構的準確度直接關係到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因此法規明定在特定嚴重失去公信力或專業資格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可以直接下令其停止作業,而無需經過「限期改善」的緩衝期。

選項分析

根據《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評定機構有以下六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處分(處罰鍰並限期改善):

  1. 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廢止其認可者。
  2. 未依認可事項執行者。
  3. 未依規定提出報告或保存紀錄者。
  4. 未依規定提報異動資料者。
  5. 出具不實之評定報告者。
  6. 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於繼續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者。

同條第2項特別明訂:「有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逕令其停止作業。

  • (A) 未依認可事項執行者:錯誤。此為第14條第1項第2款。依法規,主管機關應先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才可按次連續處罰並停止作業,無法「逕令」停止作業。
  • (B) 出具不實之評定報告者:錯誤。此為第14條第1項第5款。雖然情節嚴重,但在法規程序上仍是先處罰鍰並限期改善(除非主管機關額外動用第6款認定其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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