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放射治療(1)

依現行法規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予以的適當措施不包含下列何者?

A劑量評估
B放射性汙染清除
C必要治療
D慰問金補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概念為台灣《游離輻射防護法》中關於「輻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與特別醫務監護」的法定雇主責任。當輻射工作人員面臨非預期的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且其接受的輻射劑量超過特定法定閾值(50 毫西弗)時,法規強制要求雇主必須立即採取一系列的醫務與防護措施,以確保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

選項分析

  • A. 劑量評估 (Dose assessment):為法規明定之適當措施。發生意外或緊急曝露且劑量超過 50 毫西弗時,必須確認受曝露的實際嚴重程度及受曝部位,劑量評估是後續醫療處置與健康追蹤的基礎。
  • B. 放射性汙染清除 (Decontamination):為法規明定之適當措施。為避免輻射工作人員受到體表或體表吸收導致的持續性曝露,特別醫務監護中明文包含放射性污染清除。
  • C. 必要治療 (Necessary treatment):為法規明定之適當措施。若曝露劑量過大造成急性輻射傷害或潛在健康風險,雇主必須提供必要的醫療處置以降低輻射所致之危害。
  • D. 慰問金補償:不包含(為本題正確選項)。雖然在發生職業災害時,依據《勞動基準法》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會有相關的補償機制,但在《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6 條針對「特別醫務監護」的明文列舉項目中,並不包含發放「慰問金補償」。

答案解析

依據中華民國《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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