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醫物幅安(1)

下列何者不是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A應實施之校驗項目
B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C操作程序書
D委託期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醫事放射師對於《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法規的熟悉度。為確保輻射醫療設備的精準度與病人安全,法規要求醫療機構在使用特定的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必須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Medical Exposure 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考生必須清楚分辨「品質保證計畫」本身應涵蓋的核心內容,以及醫療機構若將品保作業委外時所擬定的「委託計畫」內容差異。

選項分析

  • (A) 應實施之校驗項目:正確。根據《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第 3 條第 3 款,此為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必須載明的事項,以確保各項儀器有明確的品保校驗清單。
  • (B) 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正確。根據《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第 3 條第 4 款,計畫中必須清楚規定各校驗項目是每日、每月或每年執行,並訂定客觀的誤差容許範圍。
  • (C) 操作程序書:正確。根據《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第 3 條第 2 款,標準化的操作程序書(SOP)是維持品保作業一致性的核心,必須載明於計畫中。
  • (D) 委託期限: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委託期限」並非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的內容。若醫療機構因故無法自行執行品保作業,需委由外部合格機構辦理時,依據《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