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放射治療(1)

依據現行法規「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規定之各項紀錄,應保存幾年?

A3
B5
C6
D1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現行法規「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對紀錄保存年限的規定。此標準係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授權訂定,規範醫療機構使用特定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直線加速器、電腦斷層掃描儀、乳房X光攝影儀等)時,必須建立並執行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以確保醫療曝露品質與病患安全。品保計畫中產生之各項紀錄皆有法定保存期限。

選項分析

  • A (3年):正確。符合現行法規條文規定。
  • B (5年):錯誤。5年在輻防相關法規中,通常為設備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或是登記備查類設備應完成輻射安全測試報告的頻率,並非品保紀錄的保存年限。
  • C (6年):錯誤。台灣游離輻射防護相關法規中,並無將紀錄保存年限訂為6年的規定。
  • D (10年):錯誤。保存10年的紀錄通常為「輻射防護教育訓練紀錄」或「核子設施之排放紀錄」。

答案解析

根據現行《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第 12 條之明文規定:「本標準規定之各項紀錄,應保存三年。」。這些紀錄包含各項設備校驗紀錄(需載明校驗人員、日期、項目、儀器、結果、分析及評估、改進措施等),以及設備偏離誤差容許值時之處理與專業人員會商紀錄。故本題應選(A)。

核心知識點

醫事放射師準備國考時,務必熟記《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相關子法中不同「紀錄」的法定保存年限,此為法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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