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醫物幅安(2)
甲醫院有一部X光機擬轉讓給乙醫院,並委託丙公司代為遷移及安裝該 X 光機,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何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A僅甲及乙共同填具
B僅乙及丙共同填具
C僅甲及丙共同填具
D甲、乙及丙共同填具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醫用X光機)之轉讓規定」。在台灣,這類設備受到嚴格的輻射安全列管,其轉讓、安裝、使用與廢棄等皆須依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辦理,以確保輻射源的流向與安全責任歸屬明確。
選項分析
- A (僅甲及乙共同填具):正確。根據法規要求,輻射設備的轉讓涉及產權及輻射安全責任的移交,必須由「讓與人(甲醫院)」與「受讓人(乙醫院)」雙方共同承擔申請責任。
- B (僅乙及丙共同填具):錯誤。受讓人(乙)與負責搬遷安裝的委外廠商(丙)並不能代表設備轉讓的雙方法律關係,且忽略了原所有人(甲)的責任。
- C (僅甲及丙共同填具):錯誤。讓與人(甲)與委外廠商(丙)同樣無法代表設備的移交,必須要有接收設備的受讓人(乙)參與申請。
- D (甲、乙及丙共同填具):錯誤。丙公司僅為受託執行勞務及技術操作(遷移及安裝)的第三方廠商,並非該X光機之產權讓與人或受讓人,因此不須列名為轉讓申請書之共同申請人。
答案解析
根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讓與人與受讓人應共同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在題目的情境中:
- 甲醫院:為X光機的原擁有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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