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醫物幅安(2)

甲為工程師且僅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輻射安全證書,其工作為執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功能測試及維護保養,甲因故未於證書有效期間內辦理換發,甲於重新取得輻射安全證書前,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其操作資格何者正確?

A僅能操作許可類設備
B僅能操作登記備查類設備
C許可類及登記備查類設備都可操作
D許可類及登記備查類設備都不能操作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子法《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中,關於輻射工作人員操作資格分級的理解。特別是針對「許可類」與「登記備查類」設備所需資格的差異,以及「輻射安全證書」逾期未換發時的法律效力與權限變化。

選項分析

  • A (僅能操作許可類設備):錯誤。依法規,操作「許可類」放射性物質或設備,必須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且在「有效期限內」的輻射安全證書(或具備放射師等相關執業執照)。甲的證書因未辦理換發已逾期失效,故依法喪失操作許可類設備的資格。
  • B (僅能操作登記備查類設備):正確。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規定,操作一定活度或能量以下之「登記備查類」設備,「得以訓練代之」(即完成法定的 18 小時輻射防護訓練即可)。甲過去取得輻射安全證書時,已完成至少 36 小時的訓練並通過測驗。主管機關釋示明確指出,即使輻安證書逾期,該證書仍可視為「符合一定時數訓練以上之操作資格證明」。因此,甲的受訓事實與資格並未消滅,仍可合法操作登記備查類設備。
  • C (許可類及登記備查類設備都可操作):錯誤。如前所述,逾期未換發證書者即不得操作「許可類」設備,否則視為違法操作。
  • D (許可類及登記備查類設備都不能操作):錯誤。由於甲仍具備法定的訓練時數證明效力,因此並非完全不能操作,其仍可操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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