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醫物幅安(2)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事項不須主管機關同意、認可或核准,即可為之?

A設施經營者擬訂之輻射防護計畫
B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下,使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C設施經營者擬訂之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
D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之劑量,不超過 1 毫西弗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游離輻射防護法》中各項輻射防護業務的「行政管制程序」。在放射師的實務工作與輻射安全管理中,區辨哪些作業必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現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取得「同意、認可或核准」,哪些僅須依法規條件逕行實施,是確保醫療機構合法合規營運的基礎。

選項分析

  • (A) 設施經營者擬訂之輻射防護計畫 錯誤。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7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 (B) 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下,使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正確。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4 條規定,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 18 歲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使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參與輻射作業」。法條中賦予直接實行的權利(即「得使...」),並未要求此安排必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可或核准。雇主或學校僅需確保遵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針對此年齡層的劑量限度(例如:有效劑量每年不超過 6 毫西弗)即可。

  • (C) 設施經營者擬訂之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 錯誤。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7 條規定,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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