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放射治療(2)
依現行法規規定,自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起,其劑量限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每月對胚胎或胎兒的劑量限度不得超過 2 毫西弗
B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2 毫西弗
C每月對胚胎或胎兒的劑量限度不得超過 5 毫西弗
D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5 毫西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概念為我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對於「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懷孕時」的劑量限度規定。其核心精神在於,當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懷孕後,其體內的胚胎或胎兒應視為「一般人」,必須接受與一般大眾相同的輻射防護標準(即年有效劑量限度為 1 毫西弗)。
然而,實務上我們無法直接測量胎兒吸收的輻射劑量。根據輻射在人體組織中的衰減特性,母親腹部組織對輻射有屏蔽作用,當孕婦下腹部表面接受約 2 毫西弗的劑量時,穿透至子宮內部胎兒的劑量約略等於 1 毫西弗。因此,法規以「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2 毫西弗」作為具體的管制與度量指標。
選項分析
- (A) 每月對胚胎或胎兒的劑量限度不得超過 2 毫西弗:錯誤。首先,我國法規並未以「每月」為單位進行切割限制(美國 NRC 則有每月不超過 0.5 毫西弗之規定)。其次,法規是限制「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而非直接限制胚胎或胎兒的劑量,因為胎兒劑量在臨床實務上難以直接度量。
- (B) 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2 毫西弗:正確。完全符合我國現行《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1 條之規定。
- (C) 每月對胚胎或胎兒的劑量限度不得超過 5 毫西弗:錯誤。理由同選項 (A),且數值 5 毫西弗亦不正確。
- (D) 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5 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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