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放射治療(2)
依現行法規規定,輻射照野的定義為輻射照射區域內百分之多少劑量之範圍?
A70
B50
C25
D5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台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中,關於放射治療設備各項專有名詞法規定義的熟悉程度。在放射治療與輻射防護領域,精確定義「光照野」與「輻射照野」的邊界,是執行設備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以及確保治療精準度的基礎。
選項分析
- (A) 70:錯誤。法規並未將 70% 劑量定義為輻射照野的邊界。
- (B) 50:正確。根據現行法規中的用詞定義,「輻射照野」明確定義為輻射照射區域內,百分之五十輻射劑量之範圍。在臨床物理測量上,這代表射束相對中心軸劑量衰減至 50% 的等劑量曲線(Isodose curve)所涵蓋的物理區域。
- (C) 25:錯誤。25% 並非法定輻射照野邊界。
- (D) 5:錯誤。5% 亦非法定輻射照野邊界。射束邊緣的半影區(Penumbra)通常定義為 80% 至 20%(或 90% 至 10%)等劑量線之間的區域。
答案解析
根據主管機關發布之《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附表中醫用直線加速器(Medical Linear Accelerator)等相關設備之用詞定義,**輻射照野(Radiation field)**的官方定義為「輻射照射區域內,百分之五十輻射劑量之範圍」。
在進行放射治療設備的品質保證作業時(例如:校驗「光照野與輻射照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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