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醫學三(1)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不施⾏⼼肺復甦術或維⽣醫療之意願書的 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意願⼈之姓名、國⺠⾝分證統⼀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B立意願書之⽇期
C意願⼈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
D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為能⼒者⼆⼈以上在場⾒證。⾒證⼈最好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 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意願書的法定內容規定。題目為反向題,問哪一項敘述錯誤。核心考點在於「見證人」的資格限制。

選項分析

(A) 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 此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4 條明文規定意願書應載明的基本資料,敘述正確

(B) 立意願書之日期 ✅ 意願書應載明簽署日期,屬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敘述正確

(C)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 ✅ 此為意願書的核心內容,包含是否選擇拒絕心肺復甦術(do-not-resuscitate, DNR)或維生醫療,屬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敘述正確

(D)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見證人最好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人員 ❌(答案) 此敘述錯誤。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4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法條明文禁止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人員擔任見證人,而選項 D 卻說「最好」由該機構人員擔任,完全與法規相反。見證人應由親友、醫院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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