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醫學四(1)

「耶和華⾒證⼈」( Jehovah's Witnesses )教派信徒在醫療上堅持不接受輸⾎。近來基於尊重病⼈⾃主的倫理原則,法律與倫理逐漸接受耶和華⾒證⼈拒 絕輸⾎的意願,應該予以尊重;下列那⼀種情形,醫師應該尊重⼀個表明 為耶和華⾒證⼈的信徒拒絕輸⾎的意願?

A成年且有⾏為能⼒的病⼈情況緊急,如果不輸⾎的話,病⼈就會死亡;但有清楚的文書證據,證明病⼈的 確有拒絕輸⾎的意願
B病⼈是懷孕 36 週的婦女拒絕輸⾎
C病⼈是 15 歲的未成年⼈拒絕輸⾎
D⽗⺟都是耶和華⾒證⼈信徒,為其 8歲病童拒絕輸⾎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醫療倫理中的病人自主原則(patient autonomy)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es)拒絕輸血的適用範圍。核心問題是:在哪些情況下,醫師應尊重拒絕輸血的意願?關鍵在於病人是否為「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competent adult)」,以及是否有第三者(胎兒、未成年人)的生命利益需同時考量。

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2016 年通過,2019 年施行)及《醫療法》均確認: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病人,有權在充分告知後拒絕任何醫療處置,包括危及生命的拒絕輸血意願,只要意願表達清晰且具書面證據。

選項分析

(A) 成年且有行為能力的病人情況緊急,如果不輸血就會死亡;但有清楚的書面證據,證明病人確有拒絕輸血的意願 → 正確答案。 此情形符合尊重病人自主的所有條件:①成年、②具行為能力(competent)、③事先有書面意願聲明(advance directive)。即使情況緊急、拒絕輸血將導致死亡,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仍享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國際醫學倫理(包括比利時生命倫理諮詢委員會及美國普通法)均確立: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耶和華見證人,醫師有義務尊重其拒絕輸血的意願,即使後果是死亡。

(B) 病人是懷孕 36 週的婦女拒絕輸血 → 不應完全尊重。 妊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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