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醫學四(1)
2000 公克早產兒在加護病房住院近兩個⽉,她因為雙側腎臟發育不全⽽合併慢性腎衰竭,⼜因為肺發育不全合併肺炎⼀直倚賴呼吸器治療,於 3週前需開始⻑期腹膜透析以維持電解質及體液等平衡。很不幸地,這兩天醫師發現嬰兒發燒、透析液轉 為混濁,並且流量⼤為減少,初步檢查診斷為黴菌性腹膜炎,除了⽤藥外,醫師建議⼿術更換腹膜透析管。這時候,不滿 20 歲的年輕⽗⺟親要求醫師:「她實在好可憐,不要救了,讓她⾛吧,請幫我們移除呼吸器,讓我們回家吧!」。下列何種做法最合適?
A⽗⺟⽣她,也是法定代理⼈,必須由⽗⺟移除其呼吸器
B取得⽗⺟同意書後,施予緩和醫療,可由醫護⼈員移除呼吸器,讓她回家
C以所有可⽤之現代醫療盡全⼒搶救到最後
D不移除維⽣之呼吸器,但停⽌⼿術等積極治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新生兒加護病房(NICU)安寧緩和醫療倫理,核心議題是:面對預後極差的重症新生兒,當年輕父母要求撤除呼吸器時,醫師的最合適處置是什麼?
關鍵倫理框架:
- **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與行善原則(beneficence)**的平衡
- 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legal guardian)**的代理同意權限與限制
- 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未成年病人撤除維生治療的規範
- 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 非放棄治療,而是轉換目標為舒適與尊嚴
本題情境:2000 g 早產兒、雙側腎臟發育不全合併慢性腎衰竭、肺發育不全依賴呼吸器、現發生黴菌性腹膜炎(fungal peritonitis)→ 預後極差,父母要求撤除呼吸器。
選項分析
(A) 父母生她,也是法定代理人,必須由父母移除其呼吸器 → 錯誤。 父母雖為法定代理人,但代理權並非無限。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即使有家屬同意書,撤除維生治療需有兩位以上醫師診斷末期病人(terminal illness),且依規定程序執行;並非父母要求即可「必須」執行。「父母命令即執行」的說法不符合法律及倫理規範,且「由父母移除」的描述在臨床上不正確(應由醫護人員按程序執行)。
(B) 取得父母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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