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生理
驗光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處分,但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B解散公會
C撤銷其決議
D撤免其理事、監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違法公會的處分權限,及會員除名與主管機關處分的區別。
選項分析
本題為反向題(問「不包括」何者),正確答案為主管機關無權採取的措施。
(A)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此為答案)
「會員除名」是公會對其成員的內部懲戒程序,依人民團體法第14條,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才能執行,屬公會自治事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無此權限。主管機關的角色是監督公會整體運作,不涉及個別會員身分的除名。
(B) 解散公會 ✅
人民團體法第58條明文列舉,主管機關在情節重大或屆期未改善時,得予以「解散」。此為主管機關最重的處分手段。
(C) 撤銷其決議 ✅
人民團體法第58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需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D) 撤免其理事、監事 ✅
人民團體法第58條明文規定情節重大時,得「撤免其職員」。此處職員指理事、監事、理事長等公會幹部,為主管機關可採取的法定處分。
答案解析
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人民團體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採取的處分包括:
- 警告
- 撤銷其決議
- 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限期改善)
- 情節重大時: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
上述處分皆針對公會本身(法人)或其執行業務之幹部,不包含對個別普通會員的除名。「會員除名」是公會依章程對會員的內部制裁,須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屬自治範疇,主管機關不得越俎代庖。
核心知識點
- 人民團體法第58條處分層次:警告 → 撤銷決議 → 停止業務 → 撤免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
- 主管機關可處分的對象:公會整體及其幹部(理事、監事)
- 主管機關不可直接干涉的事項:個別會員的除名(屬公會內部自治)
- 驗光師公會屬「職業團體」,受人民團體法規範
- 會員除名程序:依人民團體法第14條,應有會員(代表)大會出席過半數,並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