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生理

有關驗光師之業務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A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
B15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包含所有幼童
C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D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師的法定業務範圍(驗光人員法第12條),特別是關於15歲以下兒童驗光的正確規定,以及「未滿6歲」與「6歲以上15歲以下」的差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

(A) 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 ✅ 正確陳述
此為驗光人員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的驗光師業務範圍,原文相符,陳述正確。

(B) 15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包含所有幼童錯誤陳述(此為答案)
「包含所有幼童」說法有誤。依驗光人員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但書,「未滿6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即未滿6歲的幼童,驗光師即使在眼科醫師指導下也不能執行驗光,並非「所有幼童只要有醫師指導即可」。法定適用對象為「6歲以上15歲以下」,不含未滿6歲者。

(C) 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 正確陳述
驗光人員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明定驗光師業務包含「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條文正確。

(D) 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 正確陳述
驗光人員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明定驗光師業務包含「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為驗光師(非驗光生)的專屬延伸業務。

答案解析

選項(B)錯誤在於「包含所有幼童」這個措辭。驗光人員法對15歲以下兒童驗光的規定分為兩層:

年齡層規定
未滿6歲一律不得驗光(全面禁止,無例外)
6歲以上,未滿15歲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契約合作或訓練課程)

立法理由:未滿6歲幼童眼球發育尚未成熟,視力問題高度可能為假性近視或器質性病變,必須由眼科醫師診斷與治療,驗光操作不僅無益且可能延誤治療,因此明文禁止。

核心知識點

驗光師業務三大項(驗光人員法第12條):

  1. 非侵入性眼球屈光測量(含隱形眼鏡驗光)
  2. 一般隱形眼鏡配鏡
  3. 低視力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驗光師專屬;驗光生無此項)

年齡分界記憶法

  • 未滿6歲:全面禁止,任何情況均不得為之
  • 6歲以上15歲以下:須在眼科醫師指導下(契約合作 or 訓練課程)
  • 15歲以上:一般驗光,正常業務範圍

臨床重要性

對於未滿6歲幼童,若家長主訴視力問題,驗光師應明確告知不能執行驗光,並建議轉介眼科醫師進行完整眼科檢查(排除弱視、先天性眼疾、斜視等需醫療介入的情況)。

參考資料

  1. 驗光人員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2.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範圍說明-台中市衛生局
  3. 驗光人員法—總則、執業、開業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