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生理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執行驗光行為,於下列何種例外情況下不受處罰?

A由護理人員指導之檢驗師為之
B由兒童職能治療師為之
C由放射師為之
D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非驗光人員執行驗光業務」的法定例外規定。依據《驗光人員法》,執行驗光業務原則上須取得驗光師或驗光生資格,但法律同時設有例外條款,明列特定情形下執行驗光相關業務不受罰鍰處分。考生需明確辨別:哪些醫事人員或人員在何種條件下可不受罰?其法律依據為第幾條、但書第幾款?

本題的核心法條是《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但書,而非第 12 條(第 12 條規範的是驗光師的業務範圍,屬於業務劃分條款,並非例外條款)。考生容易混淆兩者,必須特別注意。


選項分析

(A) 由護理人員指導之檢驗師為之

此選項描述「護理人員指導檢驗師」執行驗光業務,但《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但書第二款的例外,僅限於「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並非護理人員「指導」其他人員。

此外,臨床檢驗師(醫檢師)的執業範圍依《醫事檢驗師法》規範,主要包含血液、生化、微生物等實驗室檢驗,並不涵蓋驗光業務。法條從未賦予「護理人員指導檢驗師執行驗光」的例外地位。選項 (A) 描述的指揮鏈(護理人員 → 檢驗師)在法律上不存在,錯誤

(B) 由兒童職能治療師為之

職能治療師(OT)的業務依《職能治療師法》規定,著重於功能評估、感覺統合、日常生活活動訓練等,並不包含驗光業務。即便在兒童視能復健的脈絡中,職能治療師可能接觸視知覺訓練,但正式的「驗光業務」(屈光度數測定等)並不在其執業範圍內,《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但書也未將職能治療師列為例外。選項 (B) 錯誤

(C) 由放射師為之

放射師的業務依《放射師法》規定,主要包含放射線照射、磁振造影操作及相關影像技術,與眼科驗光完全無關。《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但書同樣未提及放射師。選項 (C) 錯誤

(D) 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這正是《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但書第二款的法定例外情形。條文明確規定:「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屬於不受罰鍰處分的合法例外。選項 (D) 正確,為本題答案。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的完整架構如下: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

二、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第 43 條的立法邏輯

第 43 條本文確立原則:無資格執行驗光業務即受罰(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但書則設立兩類不罰例外:

  • 但書第一款:以「機構認可 + 專業指導(醫師或驗光師)+ 身分限制(在學或畢業五年內)」為前提,保障合法的教學實習場合,使學生得以在監督下累積實務經驗,不至於因實習行為受罰。

  • 但書第二款:分兩種情況——

    1. 視力表量測:純粹的視力篩查(如學校健康檢查、職業安全衛生場合),因技術門檻較低,且與正式驗光(屈光度數精確測定)有所區別,故允許一般人員執行。
    2. 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護理人員雖非驗光專業人員,但在醫師的直接指示(而非泛泛授權)下,得以執行驗光業務,此乃醫療輔助行為的延伸,符合護理人員輔助醫師的功能定位。

關鍵條件辨析

條件要素條文要求考試常見陷阱
指揮者身分醫師不包括驗光師、護理長、其他醫事人員
執行者身分護理人員不包括護佐、醫檢師、放射師、職能治療師
指示強度醫師指示(個別指示)非「一般性授權」或「護理人員自行判斷」

本題選項 (A) 將「護理人員」從執行者改為指導者、將執行者改成「檢驗師」,雙重偏離條文規定,故錯誤。

為何不是第 12 條?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規範的是驗光師的業務範圍,列出驗光師依法可執行的各項驗光及視力保健業務,屬於「業務劃分」性質的正向授權條款。第 12 條與「非驗光人員能否執行驗光」完全無關,不能作為例外條款的依據。正確的例外條款是第 43 條但書。


核心知識點

罰則主文(第 43 條本文)

  • 無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 → 罰鍰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屬行政罰,非刑事責任

不罰例外(第 43 條但書)

但書第一款(實習學生):

  • 機構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認可
  • 須在醫師或驗光師指導下實習
  • 身分限制: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在學學生,或取得學位起五年內的畢業生

但書第二款(護理人員及視力表量測):

  • 視力表量測:任何人執行均不罰(屬低技術門檻篩查)
  • 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護理人員 + 醫師個別指示,缺一不可

各醫事人員對比

人員類別可否執行驗光業務法律依據
驗光師可(正式業務範圍)第 12 條
驗光生可(限定範圍)第 13 條
護理人員可(須醫師指示)第 43 條但書第二款
醫學/視光系學生可(須機構認可+指導)第 43 條但書第一款
職能治療師不在例外之列
醫事放射師不在例外之列
醫事檢驗師不在例外之列

條文位置速記

  • 第 12 條:驗光師業務範圍(正向授權)
  • 第 13 條:驗光生業務範圍(正向授權)
  • 第 43 條:無資格擅自執行 → 罰鍰;但書 → 兩款不罰例外

臨床重要性

允許護理人員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驗光相關業務,反映幾個重要的政策考量:

一、醫療資源分配的現實考量

在眼科診所、偏遠地區醫療機構或多科整合的醫療場合,驗光師人力未必隨時充裕。允許護理人員在醫師指示下執行初步的視力相關量測,有助於提升醫療流程效率,避免因人力配置問題延誤病患照護。

二、護理人員的輔助醫療功能

護理人員在台灣醫療體系中承擔大量的醫師業務輔助工作。《護理人員法》亦明定護理人員得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輔助行為。第 43 條但書的規定與護理職能定位一致,使護理人員可在法律保障下協助眼科醫師進行視力相關評估。

三、「醫師指示」的把關機制

條文要求「醫師指示」而非泛泛的授權,表示每一次執行都應有醫師的個別判斷介入,確保醫療品質不因非驗光專業人員的參與而降低。這與一般護理輔助行為的規範邏輯相同:以醫師的專業判斷作為最後的品質把關。

四、考試意義

對驗光師執照考試而言,本題測試考生是否了解驗光業務的法律邊界——哪些人在哪些條件下可合法執行驗光相關業務,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這也提醒未來執業的驗光師,遇到其他醫事人員執行驗光業務時,應能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第 43 條但書規定,以利專業溝通與跨職類合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