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生理

驗光人員法規定驗光所之文件應妥為保管,包括下列何者?①轉介到醫療院所之轉介單 ②執行業務之紀錄 ③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 ④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應妥為保管之法定文件範圍。依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驗光所有義務保管特定執業相關文件,並設有最低保存年限。考生需能辨別哪些文件屬於法定保管義務範疇,哪些則不在條文明文列舉之內。

本題四個選項所涉及的文件分別為:

  • ①轉介到醫療院所之轉介單
  • ②執行業務之紀錄
  • ③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
  • ④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正確答案為 (D) ②④,即「執行業務之紀錄」與「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選項分析

① 轉介到醫療院所之轉介單

驗光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若發現民眾有眼疾或其他需要醫師診療之情況,依法應轉介至醫療機構。此類轉介單係驗光人員「主動發出」給民眾或醫療院所的文書,並非由醫師開具、由驗光所收受保管的文件。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明文列舉的保管義務對象為「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轉介到醫療院所之轉介單並不在條文列舉範圍之內,故①不屬於驗光所法定應妥為保管之文件。

② 執行業務之紀錄

「執行業務之紀錄」係驗光所日常執業所產生的核心文件,包括每位受測者的驗光紀錄、矯正視力數據、配鏡處方等執業資料。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明文規定,此類紀錄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②屬於法定應妥為保管之文件,選項 (D) ②④ 正確。

③ 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

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係學校依據學生健康檢查辦理視力篩檢後,由學校或衛生機關開立,通知家長帶學生至醫療機構或驗光所進行進一步檢查的文件。此類轉診單屬於「外部轉介給驗光所的通知文件」,性質上與「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不同,並非醫師基於診療關係所開立的醫療指示文件。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並未將此類「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列入應妥為保管之範圍,③不屬於法定保管文件

考生容易將③與④混淆,關鍵差異在於:

  • ④「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係醫師在診療過程中,因需要驗光師配合提供矯正或評估而開立,具有醫療指示性質,屬於醫療行為延伸的文件。
  • ③「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係教育或公衛體系的篩檢通知,由學校衛生人員或相關機關開立,並非醫師基於診療關係所出具之醫囑或照會。

④ 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醫師在診療患者後,可能因需要驗光評估或特殊光學矯正而開立照會單或醫囑單,委請驗光師配合。此類文件記錄了醫師的醫療指示,驗光所依法必須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④屬於法定應妥為保管之文件,為正確選項之一。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②④

依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

「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本條文明確規範驗光所的文件保管義務,核心要點如下:

一、法定保管文件的兩大類型

  1. 執行業務之紀錄:涵蓋驗光所所有執業活動的書面紀錄,包括驗光處方、矯正視力結果、配鏡記錄等。此類紀錄是驗光所日常業務的核心文書,具有業務追溯、爭議處理及醫療連續性的重要功能。

  2. 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醫師依據診療需求開立,交付驗光師據以執行特定驗光或光學矯正任務的文件。此類文件反映了醫師與驗光師之間的業務協作關係,保管義務有助於確保醫療指示可被查驗與追蹤。

二、最低保存年限:三年

條文明定保存期限為「至少三年」,意即驗光所不得在三年期限屆滿前銷毀前述文件。這項規定旨在保障民眾權益,確保業務紀錄在必要時可供調閱,也作為主管機關稽查的依據。

三、第 49 條罰則

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規定,驗光所違反第 20 條規定——即未妥為保管執行業務之紀錄或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或保存未滿三年——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罰則屬行政裁罰,雙重違規(未保管 + 未達三年)均在罰則涵蓋範圍之內。

四、為何①③不在法定保管義務之列

  • ①「轉介到醫療院所之轉介單」屬於驗光所主動出具的外送文件,並非驗光所依法應留存的收受文件,故不在第 20 條列舉範圍。
  • ③「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屬於教育衛生體系的篩檢通知文件,非醫師依診療關係所開立之照會或醫囑,亦不在第 20 條列舉範圍。

核心知識點

1.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保管義務的兩大客體

  • 執行業務之紀錄
  • 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2. 最低保存年限:至少三年

  • 保存義務為「至少」三年,驗光所可選擇保存更長時間
  • 三年期限自文件產生或最後執行業務日起算(實務上依文件性質計算起算點)

3. 與其他醫事人員法保存年限對比

法規保存對象最低保存年限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業務紀錄、照會單/醫囑單3 年
醫療法第 70 條病歷7 年(死亡病歷 3 年,精神科 7 年)
護理人員法護理紀錄7 年
助產人員法助產紀錄10 年

驗光師業務紀錄的三年保存期限,短於病歷(七年)、護理紀錄(七年),考生應注意各醫事人員法的不同規定,避免混淆。

4. 第 49 條罰則

  • 違反第 20 條保存義務
  • 罰鍰: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 裁罰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5. 常見混淆點

  • 轉介單(驗光所主動出具)≠ 照會單(醫師開立交付驗光所)
  • 學生轉診單(教育/衛生體系篩檢通知)≠ 醫師照會單(診療關係所生文件)

6. 相關法規架構

  • 主法:驗光人員法(PCode: L0020190)
  • 施行細則: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PCode: L0020194)
  • 驗光所設置標準及相關業務規範亦應一併參照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