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規定驗光所之文件應妥為保管,包括下列何者?①轉介到醫療院所之轉介單 ②執行業務之紀錄 ③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 ④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應妥為保管之法定文件範圍。依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驗光所有義務保管特定執業相關文件,並設有最低保存年限。考生需能辨別哪些文件屬於法定保管義務範疇,哪些則不在條文明文列舉之內。
本題四個選項所涉及的文件分別為:
- ①轉介到醫療院所之轉介單
- ②執行業務之紀錄
- ③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
- ④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正確答案為 (D) ②④,即「執行業務之紀錄」與「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選項分析
① 轉介到醫療院所之轉介單
驗光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若發現民眾有眼疾或其他需要醫師診療之情況,依法應轉介至醫療機構。此類轉介單係驗光人員「主動發出」給民眾或醫療院所的文書,並非由醫師開具、由驗光所收受保管的文件。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明文列舉的保管義務對象為「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轉介到醫療院所之轉介單並不在條文列舉範圍之內,故①不屬於驗光所法定應妥為保管之文件。
② 執行業務之紀錄
「執行業務之紀錄」係驗光所日常執業所產生的核心文件,包括每位受測者的驗光紀錄、矯正視力數據、配鏡處方等執業資料。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明文規定,此類紀錄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②屬於法定應妥為保管之文件,選項 (D) ②④ 正確。
③ 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
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係學校依據學生健康檢查辦理視力篩檢後,由學校或衛生機關開立,通知家長帶學生至醫療機構或驗光所進行進一步檢查的文件。此類轉診單屬於「外部轉介給驗光所的通知文件」,性質上與「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不同,並非醫師基於診療關係所開立的醫療指示文件。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並未將此類「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列入應妥為保管之範圍,③不屬於法定保管文件。
考生容易將③與④混淆,關鍵差異在於:
- ④「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係醫師在診療過程中,因需要驗光師配合提供矯正或評估而開立,具有醫療指示性質,屬於醫療行為延伸的文件。
- ③「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係教育或公衛體系的篩檢通知,由學校衛生人員或相關機關開立,並非醫師基於診療關係所出具之醫囑或照會。
④ 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醫師在診療患者後,可能因需要驗光評估或特殊光學矯正而開立照會單或醫囑單,委請驗光師配合。此類文件記錄了醫師的醫療指示,驗光所依法必須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④屬於法定應妥為保管之文件,為正確選項之一。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D) ②④
依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
「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本條文明確規範驗光所的文件保管義務,核心要點如下:
一、法定保管文件的兩大類型
-
執行業務之紀錄:涵蓋驗光所所有執業活動的書面紀錄,包括驗光處方、矯正視力結果、配鏡記錄等。此類紀錄是驗光所日常業務的核心文書,具有業務追溯、爭議處理及醫療連續性的重要功能。
-
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醫師依據診療需求開立,交付驗光師據以執行特定驗光或光學矯正任務的文件。此類文件反映了醫師與驗光師之間的業務協作關係,保管義務有助於確保醫療指示可被查驗與追蹤。
二、最低保存年限:三年
條文明定保存期限為「至少三年」,意即驗光所不得在三年期限屆滿前銷毀前述文件。這項規定旨在保障民眾權益,確保業務紀錄在必要時可供調閱,也作為主管機關稽查的依據。
三、第 49 條罰則
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規定,驗光所違反第 20 條規定——即未妥為保管執行業務之紀錄或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或保存未滿三年——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罰則屬行政裁罰,雙重違規(未保管 + 未達三年)均在罰則涵蓋範圍之內。
四、為何①③不在法定保管義務之列
- ①「轉介到醫療院所之轉介單」屬於驗光所主動出具的外送文件,並非驗光所依法應留存的收受文件,故不在第 20 條列舉範圍。
- ③「學生視力不良轉診單」屬於教育衛生體系的篩檢通知文件,非醫師依診療關係所開立之照會或醫囑,亦不在第 20 條列舉範圍。
核心知識點
1.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保管義務的兩大客體
- 執行業務之紀錄
- 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2. 最低保存年限:至少三年
- 保存義務為「至少」三年,驗光所可選擇保存更長時間
- 三年期限自文件產生或最後執行業務日起算(實務上依文件性質計算起算點)
3. 與其他醫事人員法保存年限對比
| 法規 | 保存對象 | 最低保存年限 |
|---|---|---|
|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 | 業務紀錄、照會單/醫囑單 | 3 年 |
| 醫療法第 70 條 | 病歷 | 7 年(死亡病歷 3 年,精神科 7 年) |
| 護理人員法 | 護理紀錄 | 7 年 |
| 助產人員法 | 助產紀錄 | 10 年 |
驗光師業務紀錄的三年保存期限,短於病歷(七年)、護理紀錄(七年),考生應注意各醫事人員法的不同規定,避免混淆。
4. 第 49 條罰則
- 違反第 20 條保存義務
- 罰鍰: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 裁罰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5. 常見混淆點
- 轉介單(驗光所主動出具)≠ 照會單(醫師開立交付驗光所)
- 學生轉診單(教育/衛生體系篩檢通知)≠ 醫師照會單(診療關係所生文件)
6. 相關法規架構
- 主法:驗光人員法(PCode: L0020190)
- 施行細則: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PCode: L0020194)
- 驗光所設置標準及相關業務規範亦應一併參照
參考資料
- 驗光人員法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90
-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業務紀錄保存):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90&flno=20
- 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90&flno=49
-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94
- 衛生福利部驗光人員法立法說明:https://www.mohw.gov.tw/cp-2651-196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