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生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驗光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B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C驗光所依主管機關通知提出報告,不需接受主管機關之相關檢查及資料蒐集
D直轄市驗光師公會對於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可因地方單行法規,不予遵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驗光人員法綜合條文「正確敘述」判斷題,涵蓋四大考點:

  1. 洩漏業務秘密的罰則(第 44 條)
  2. 利用業務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罰則(第 23 條、第 46 條)
  3. 主管機關對驗光所的監督檢查權(第 25 條)
  4. 直轄市公會與全國聯合會之章程效力(第 40 條)

四個選項中只有 (A) 完全符合法條文字,其餘三個選項皆有條文錯誤。

選項分析

(A) 驗光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依《驗光人員法》第 44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四、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本選項條號、構成要件、罰鍰金額全部正確。

(B) 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描述(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正確對應第 23 條,但罰鍰金額錯誤。依第 46 條第 1 項第 6 款:「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六、違反第 23 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第 46 條第 3 項另規定:對其行為人亦處第 1 項之罰鍰(個人併罰)。

  • 正確金額: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本選項誤寫為 3 萬至 15 萬(該級距是第 44 條「洩漏業務秘密」的罰則,兩條容易混淆,是常見命題陷阱)

(C) 驗光所依主管機關通知提出報告,不需接受主管機關之相關檢查及資料蒐集

依《驗光人員法》第 25 條:「驗光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法條條文明確使用「」字串連,提出報告與接受檢查、資料蒐集是並列義務,不能拒絕其中任一項;違反者依第 47 條規定處罰。

(D) 直轄市驗光師公會對於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可因地方單行法規,不予遵守

依《驗光人員法》第 40 條:「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之義務」。台灣醫事人員公會採三級制(縣市公會 → 直轄市公會 → 全國聯合會),上級公會章程及決議對下級公會具有拘束力。地方單行法規不得作為拒絕遵守的依據,否則破壞公會組織體系的一致性。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第 44 條罰則整理(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共 6 款):

  1. 違反第 5 條(執業執照管理)、第 9 條第 2 項(停業/復業/歇業申報)、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前段(變更執業處所/停業)、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兼任驗光所負責人)、第 17 條(驗光所開業/變更/歇業)、第 18 條第 3 項前段、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前段、第 22 條第 1 項
  2. 違反第 13 條(業務範圍):超出法定業務範圍執業
  3. 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廣告限制)
  4. 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本題考點)
  5. 違反第 21 條第 2 項
  6. 違反第 24 條(不實簽證/虛偽記載)

驗光人員法罰鍰級距速記(114 年最常考):

違規類型法條依據罰鍰金額
未取得資格擅自執行業務(密醫條款)第 43 條3 萬~15 萬元
無故洩漏業務秘密第 44 條第 4 款3 萬~15 萬元
違反業務範圍、廣告限制、不實簽證第 44 條3 萬~15 萬元
違反第 23 條(不正當招攬/利用業務獲取不當利益)第 46 條第 1 項第 6 款2 萬~10 萬元
違反第 25 條(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不提報告)第 47 條1 萬~5 萬元

第 23 條與第 46 條的併罰結構:

  • 第 23 條規範對象同時包括「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與「驗光所人員」(不得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 第 46 條第 1 項:對「驗光所」處 2 萬~10 萬元罰鍰
  • 第 46 條第 3 項:對「行為人」(即實際違規的驗光所人員)亦處第 1 項之罰鍰
  • 設計目的:避免行為人藉由開業執照所有人(驗光所)作為防火牆規避個人責任

第 25 條「並列義務」結構(排除 (C) 的關鍵):

驗光所對主管機關的法定配合義務包含:

  • 提出業務報告
  • 接受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
  • 配合資料蒐集

三者係並列、不可分割。任何選項主張「只需 X,不需 Y」均屬錯誤。

第 40 條公會階層效力(排除 (D) 的關鍵):

  • 全國聯合會章程及決議對地方公會有拘束力
  • 地方公會違反全國聯合會章程或決議,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及《驗光人員法》第 42 條處分: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理事監事、限期整理
  • 地方單行法規(如地方自治條例)不得凌駕全國性公會組織規範

核心知識點

  1. 第 44 條「3 萬~15 萬元」VS 第 46 條「2 萬~10 萬元」是最常混淆的罰鍰級距

    • 第 44 條:對「驗光人員」個人,違規類型多屬執業行為違反(含洩密)
    • 第 46 條:對「驗光所」(法人/機構),違規類型多屬機構管理違反(含不當招攬、不正當利益)
  2. 「無故」一詞的法律意涵:指無正當理由;若依法有揭露義務(如配合司法調查、公共衛生通報)則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3. 主管機關對驗光所的監督權三項並列:提出報告、接受檢查、資料蒐集——任何選項試圖切割三者均屬錯誤

  4. 公會三級制效力:上級公會章程及決議對下級公會具拘束力;違反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分

  5. 第 23 條雙重處罰結構:行為發生在驗光所場域時,機構(驗光所)與行為人均處罰,且金額相同(2 萬~10 萬元)

臨床重要性

對驗光師執業而言:

  • 保密義務最易在門市環境疏忽(如同事間交談、向廠商揭露顧客資訊、社群媒體討論個案)— 一次違規即面臨 3 萬元以上罰鍰
  • 不正當利益常見情境:收受廠商鏡片回扣、推薦特定眼科診所收取轉介費 — 罰鍰雖較低(2 萬元起)但會同時處罰個人與驗光所
  • 拒絕主管機關檢查常因不諳法規而違反(如以「需先預約」為由拒查)— 第 47 條另有罰則(1 萬~5 萬元)

參考資料

  1. 驗光人員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 L0020190)
  2.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3. 驗光人員罰則概要 - 驗光師 Betty 的「視界」
  4. 衛福部第 15 類醫事人員法-驗光人員法立法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