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驗光人員法法律條文「正確敘述」的綜合考題,涵蓋洩密罰則、獲取不當利益罰則、主管機關監督權限,以及公會組織階層效力等多個考點。
選項分析
(A) 驗光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驗光人員法罰則條文規定,驗光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的罰則確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敘述正確。✅
(B) 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驗光人員法,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罰則,其金額區間與(A)不同,實際應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較輕),並非3萬至15萬。此選項的罰鍰金額錯誤。❌
(C) 驗光所依主管機關通知提出報告,不需接受主管機關之相關檢查及資料蒐集 此敘述明顯錯誤。依驗光人員法,主管機關對驗光所有完整的監督稽查權,驗光所不僅需依通知提出報告,還需接受主管機關之相關檢查及資料蒐集。任何限縮主管機關監督權限的敘述均為錯誤。❌
(D) 直轄市驗光師公會對於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可因地方單行法規,不予遵守 此敘述錯誤。依驗光人員法的公會組織規定,公會具有階層架構:地方驗光師公會(直轄市/縣市)隸屬於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聯合會的章程及決議對地方公會具有拘束力,地方公會不得以地方單行法規為由拒絕遵守,否則將破壞全國公會組織的一致性。❌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驗光人員法罰則條文規定:
驗光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條文的立法目的:
- 保護個人隱私:驗光業務中獲取個案的健康資訊、視力狀況等個人資料,需受嚴格保密義務約束
- 強化執業倫理:罰則設計反映驗光人員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
- 「無故」的要件:指無正當理由洩漏;若依法有揭露義務(如配合司法調查)則不構成本條違規
驗光人員法罰鍰金額比較(常考):
| 違規類型 | 罰鍰金額 |
|---|---|
| 無故洩漏業務秘密 | 3萬~15萬元 |
| 利用業務獲取不當利益 | 1萬~5萬元 |
主管機關監督權(排除選項C的關鍵): 依驗光人員法,主管機關對驗光所的監督權包括:
- 要求提出業務報告
- 派員進行相關檢查
- 蒐集相關資料 驗光所不得拒絕或阻撓,亦不能僅提報告而拒絕受查。
公會階層性(排除選項D的關鍵): 台灣醫事人員公會採三級制:縣市公會 → 直轄市公會 → 全國聯合會。全國聯合會章程及決議具有全國拘束力,地方公會不得以地方法規為由拒不遵守。
核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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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罰則(驗光人員法):洩漏業務秘密 →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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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利益罰則:金額與洩密罰則不同,需區分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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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完整監督權:
- 業務報告要求
- 相關檢查(可派員進入驗光所)
- 資料蒐集
- 三者均為主管機關的法定監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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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組織階層效力:
- 全國聯合會章程 > 地方公會章程
- 地方公會不得違背全國聯合會決議
- 地方單行法規不能凌駕全國性公會組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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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的範圍:
- 「因業務知悉」:執行驗光業務過程中獲知的資訊
- 「持有」:因業務關係取得的資料、文件
- 「他人秘密」:個案的個人健康、視力、生活等私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