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遠距離視力(distance visual acuity )檢測,下列何者正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遠距離視力(distance visual acuity)檢測的標準測試距離、視標(optotype)設計規格,以及視力測量所屬的解析力類型(minimum separable vs minimum recognizable)。本題問「何者正確」。
選項分析
(A) 「最常被接受的測試距離為 4~6 公尺」 — 正確。標準遠距視力檢測距離為 20 英呎(約 6 公尺),歐洲及多數亞洲系統採用 6 公尺(6/6 視力系統);部分診間受空間限制可採 4 公尺(需換算)。4~6 公尺這個範圍確實是臨床最常被接受的測試距離,因在此距離光線趨近平行光,調節介入最小。✅(正確答案)
(B) 「多數試視力字體(optotypes)的設計在長與寬的方向各為 3 個單位(units)」 — 錯誤。Snellen 設計的視標(如字母 E、C、F)基於 5×5 的網格(grid),每個字母整體高度和寬度均為 5 個單位,線條粗細(stroke width)與線條間距均為 1 個單位。選項說「3 個單位」是錯誤的。❌
(C) 「多數視力檢測是屬於最小辨距閾值(minimum separable resolution)的測量」 — 錯誤。最常見的視力表(Snellen、LogMAR)測量的是「最小辨識解析力(minimum recognizable/legible acuity)」,受試者需「辨認」字母形狀(認字),而非單純判斷兩點是否分開(minimum separable)。Minimum separable(如 two-point resolution)在臨床視力表中並不常用。❌
(D) 「若測試距離小於一般所建議的距離,會引發強直性調節(tonic accommodation)」 — 錯誤。若測試距離縮短(如從 6 公尺縮至 3 公尺),患者需要主動調節(accommodation)以對焦近目標,影響的是自主調節(voluntary accommodation),而非「強直性調節(tonic accommodation)」。強直性調節是指在無任何視覺刺激(暗室或空白均勻視野)時眼睛自動保持的靜息調節狀態(約 0.5~1.0 D),與測試距離長短無直接關聯。❌
答案解析
選項 A 正確:
- **6 公尺(20 英呎)**的測試距離是國際公認標準,此距離物體發出的光線對眼球光學系統而言幾乎等同平行光(光源在光學無限遠),使調節需求接近零,測量結果可靠。
- 4 公尺可作為替代距離(空間不足時),但需用 4/X 表達式,或換算為等效 6/X 視力。
- 選項 B 錯誤的關鍵:Snellen 視標設計為 5 單位(高/寬)× 1 單位(線條粗細),而非 3 單位。5 units high × 5 units wide,1 unit 對應正常視力(20/20)下 1 arcmin,整個字母對應 5 arcmin。
- 選項 C 錯誤:標準字母視力表屬於「最小辨識(minimum recognizable)」測量,需認字;minimum separable 是測量能分辨兩點分開的最小角距,用不同的測試方法(如柵格視力、Landolt C gaps)。
- 選項 D 錯誤:強直性調節(tonic accommodation)的觸發是視覺剝奪(黑暗、霧視、均勻視野),不是縮短測試距離;縮短距離引起的是正常的距離性調節反應。
核心知識點
- 標準視力測試距離:6 公尺(20 英呎)= 光學無限遠,調節接近零。4 公尺可用但需換算。
- 視標 5×5 網格設計:高寬 = 5 units,線條粗細 = 1 unit;正常視力下整個字母對應 5 arcmin,1 unit 對應 1 arcmin。
- 三種視力測量類型:
- Minimum detectable(偵測有無)
- Minimum separable(分辨兩點)
- Minimum recognizable(辨識形狀)← 一般視力表
- 強直性調節(tonic accommodation):約 0.5–1.0 D,是眼睛靜息狀態下的預設調節水準,由視覺剝奪引起(如夜視、霧視狀態),與測試距離長短無直接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