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眼球生理
有關開業執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②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③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④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⑤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指定合於規定資格者代理時,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⑥驗光所之開業執照不慎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A①②④
B③⑤⑥
C①③⑤
D①②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所開業執照相關規定(驗光人員法第15~21條)。本題考六個敘述的正確性,需逐一對照法條。正確答案選項 (C) 包含①③⑤,即:①揭示執照與收費標準、③容留未具資格人員廢止開業執照、⑤代理超過四十五日須備查。
選項分析
本題需先逐一判斷①~⑥的正確性:
① 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 正確 依驗光人員法第19條明文規定:「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②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 錯誤 依驗光人員法第18條,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非「核准變更登記」)。「備查」與「核准變更登記」為不同程序——備查為事後通知性質,核准為事前許可性質。
③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 正確 依驗光人員法第44條(罰則),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應廢止其開業執照。此為嚴重違規,直接廢照不經警告。
④ 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錯誤 依驗光人員法第16條,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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