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眼球生理
依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廣告之規範,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得廣告之事項?
A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B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C收費標準
D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不是得廣告之事項」),考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廣告內容的限制規定。依驗光人員法第22條,驗光所廣告內容以法定項目為限,超出法定項目者即不得廣告。
選項分析
本題為反向題,以下用 ✅ 標記屬於「得廣告事項」(非答案),❌ 標記「不得廣告事項」(=答案)。
(A) 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 此為《驗光人員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明文列舉之得廣告事項,屬於基本資訊告知,合法。
(B) 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 此為《驗光人員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明文列舉之得廣告事項,用以讓民眾確認驗光人員資格,合法。
(C) 收費標準
❌ 收費標準並非驗光人員法第22條列舉之得廣告事項。 依法,驗光所應將收費標準揭示於所內明顯處(第25條),讓到場民眾查閱,但不得主動以廣告方式對外宣播收費金額。此為「場內揭示義務」與「廣告限制」的差別。
(D)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 此為《驗光人員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明文列舉之得廣告事項,為開放性條款,由衛生福利部公告得廣告之額外項目,合法。
答案解析
答案為 (C) 收費標準。
《驗光人員法》第22條規定驗光所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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