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眼球生理

有關執行業務紀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②驗光所執行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業務,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紀錄,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以上始得銷燬 ③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出生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④驗光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⑤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A①③
B①④⑤
C②④
D②③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中關於「執行業務紀錄」的各項規定,包括保存年限、罰鍰金額、收費開具收據及費用標準等。考生須逐條辨別各選項敘述的正確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多選組合題,先逐一分析各敘述(①②③④⑤)的正確性:

敘述①: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正確。依《驗光人員法》第20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違反者依第46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敘述②:驗光所執行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業務,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紀錄,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以上始得銷燬錯誤。依法規定,照會單或醫囑單業務紀錄與一般業務紀錄同樣須至少保存三年(非七年)。七年保存期限的規定屬醫療機構病歷的規定(醫療法第70條),並不適用驗光所。

敘述③: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出生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錯誤。依《驗光人員法》第13條,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加註執行年、月、日(非出生年、月、日)。紀錄及驗光結果報告均須簽名或蓋章,此部分正確;但「加註出生年、月、日」為錯誤敘述,應為「執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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