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眼球生理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該如何處理?
A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B逕行教導使用低視力輔助器具
C逕予一般眼鏡之配鏡
D遊說購買健康食品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發現個案視力無法矯正至正常時,依《驗光人員法》應採取的正確處置步驟。核心概念為驗光人員的業務範疇限制與轉介義務。
選項分析
(A) 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 正確。依《驗光人員法》第12條第3項,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將當事人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此為法定義務,不可省略。
(B) 逕行教導使用低視力輔助器具 → 錯誤。雖然驗光師的業務範圍包含「低視力者使用輔助器具之教導與訓練」(第12條第1項第3款),但前提是確認視力問題性質後,而非在「視力無法矯正至正常」時直接略過轉介步驟。法條明文要求先轉介,由醫療機構確認是否為病理性原因後,再決定後續處置。
(C) 逕予一般眼鏡之配鏡 → 錯誤。視力無法矯正至正常代表可能存在病理原因(如白內障(cataract)、青光眼(glaucoma)、黃斑部病變(macular degeneration)等),此時驗光人員不應擅自配鏡了事,而必須轉介至醫療機構排除器質性病因。
(D) 遊說購買健康食品 → 明顯錯誤。驗光人員不得從事非專業範疇的商業行為,更不得以健康食品取代必要的醫療診治。此選項完全違反專業倫理與法規規範。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驗光人員法》第12條第3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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