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護理精社護理(1)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勞動基準法,有關職場母乳哺餵之護理指導,下列何者最不適宜?
A僱用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乳室
B哺乳時間視為非工作時間
C除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給哺乳時間2次
D除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給哺乳時間60分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職場母乳哺餵之法定權益
考點集中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與「勞動基準法」第50條‐1(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哺(集)乳時間與哺乳設施的規定。題目要求辨認何者與現行法律不符。
選項分析
A. 僱用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乳室
‧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僱用一百人以上,應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故此項正確。
B. 哺乳時間視為非工作時間
‧ 法規明訂:「雇主不得扣減工資,並視同工作時間」。亦即哺乳/擠乳時間屬「工時內」,工資照給。將其視為非工作時間違反規定,最不適宜。 → 本題正解。
C. 除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給哺乳時間2次
‧ 法條:子女未滿一歲者,雇主每日應另給哺乳(擠乳)時間2次。故正確。
D. 除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給哺乳時間60分鐘
‧ 同條款續述:每次不得少於30分鐘,2次合計為60分鐘以上,因此敘述正確。
答案解析
「哺乳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並支薪」是辨識重點。法律目的在確保母性健康與就業權益,故明定哺乳時間屬工作時間,雇主不得扣薪。選項 B 將哺乳時間列為非工作時間,與法相抵觸,為最不適宜之衛教內容,答案選 B。
臨床(職場)重要性
- 確保產後員工能安全、隱私且無經濟損失地持續哺乳,可提高母乳哺育率,降低嬰兒感染與慢性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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