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眼球生理
驗光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例如醫療法,應受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監督,得為下列處分,何者錯誤?
A警告
B撤免其秘書長
C撤銷其決議
D限期整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人民團體法》中,主管機關對違反法令之人民團體(如驗光師公會)所得採取的處分種類。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需找出不屬於主管機關法定處分的選項。
選項分析
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下處分:
(A) 警告 ✅ 正確陳述 「警告」明確列於第58條法定處分清單中,屬合法處分。
(B) 撤免其秘書長 ❌ 錯誤陳述(本題答案) 《人民團體法》第58條所列處分為: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限期令其改善、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 法條用語是「撤免其職員」(理事、監事等),而非單指「秘書長」。秘書長為公會行政幕僚職務,非選任職員,主管機關無從直接「撤免其秘書長」。選項B縮限為「秘書長」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
(C) 撤銷其決議 ✅ 正確陳述 「撤銷其決議」明確列於第58條法定處分清單中,屬合法處分。
(D) 限期整理 ✅ 正確陳述 「限期整理」明確列於第58條法定處分清單中,屬情節重大時所得採行之處分。
答案解析
《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違反法令之人民團體,得依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 警告
- 撤銷其決議
- 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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