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眼球生理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幾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A45日
B50日
C60日
D180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中關於驗光所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指定代理人及代理期間超過一定天數時應向主管機關備查的規定(第17條)。
選項分析
(A) 45日 ✅ 依驗光人員法第17條規定:「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45日為法定備查門檻,此選項正確。
(B) 50日 ❌ 法條明文規定為45日,非50日。
(C) 60日 ❌ 60日亦非法定規定,常見混淆(其他醫事人員法規如醫師法中有60日的相關規定,但驗光人員法明定為45日)。
(D) 180日 ❌ 180日遠超法定規定,且超過代理期間上限(最長1年),但備查啟動門檻仍為45日。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45日。
依驗光人員法第17條完整規定:
- 代理義務: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資格者代理
- 備查門檻:代理期間超過 45日,應由被代理者(負責驗光人員)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代理期間上限: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此條文設計的邏輯:
- 短期(≤45日):可直接由合格人員代理,無須主動通報
- 超過45日:需正式向機關備查,讓主管機關掌握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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